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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土地改革最难解之“结”
    2007年02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梁 怡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博士生

      整个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农业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农用土地流通法》在2003年1月正式实施后,广大土地经营者和农户获得了土地流转权,土地资源初步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自此,俄罗斯的农业生产开始好转,不但结束了几年的连续下滑,而且改变了多年来粮食依赖进口的局面,成为粮食出口国。

      如果说土地买卖是俄罗斯土地私有化进程中最后也是最难解的一个“结”,那么普京就是那个“解结者”。

      俄罗斯农业私有化进程在十多年内经过了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可以说是叶利钦的改革,中心是土地和农业企业的私有化,但土地私有化并未真正落到实处,不但没有形成有效率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农业生产反而连年呈现危机状态。

      1990年通过的《联邦土地改革法》和1991年4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取消了单一的土地国有制,确立了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公民所有制、集体共同所有制和集体股份所有制并存和平等发展的土地所有制结构。1991年12月,根据先后颁布的《关于俄罗斯联邦实现土地改革紧急措施》和《关于改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办法》两个重要文件,大量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土地以“土地份额”的形式无偿分配给个人。

      但是,这种所谓的“土地份额”只是一种细碎化的抽象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是对集体土地的一部分拥有所有权的书面证明。如果土地所有权不能流通,所有者并不能享受到真正的权益,这种所有权也算不上完整。

      1996年颁布的《关于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土地权利》的总统令,规定土地份额可以继承、出售、出租和赠送,份额领取人可以使用土地建立农户(农场)经济和经营个人副业,可以用土地份额交换财产或将土地份额及其使用权力列入农业企业的法定资本或股份资金。

      虽说 “土地份额”可以转移和交换了,但仍然只是一种抽象的、与实际地块相联系的票面权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有相当部分的原属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土地,其所有制形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因份额持有者只是拥有抽象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土地仍然保留在原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

      普京在2000年执政后,俄罗斯开始努力探索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探讨土地自由买卖的必要性及具体操作。2001年10月通过的《联邦土地法典》和两年后的《农用土地流通法》首次从国家法律上明确了农用土地可以买卖,并确定了买卖规则,广大经营者和农户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土地流转权和所有权。

      转轨之初,叶利钦政府在对本国国情缺乏细致研究的前提下,全盘采纳了西方学者和国际经济组织的建议,颁布一系列农业改革的政策和法令,强力推行土地私有制,可是在私有化过程中并没有建立起同私有制相适应的农业经营机制。这样的变革忽视了俄罗斯农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国家的支持对于俄罗斯农业的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不可少的,有国家的支持,农业发展就正常,没有国家支持,就会陷于困境。

      所以普京政府的“新政”首先从恢复宪法秩序、整顿联邦体制入手,从纵向上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强化中央权力,从横向上出击寡头、控制舆论、强化总统权力,由此为一系列政策法令的实施奠定扎实基础。俄罗斯土地问题在历史上就很特殊,经常超出经济领域而具有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和社会政治反响,总统和议会的实力较量对土地问题的重大决策至关重要。而普京权力的强化最终结束了议会关于是否允许土地流通的论战,促使土地私有化的实质确立。并特别注重农业经营组织的变革,走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农业的发展道路,发展各种生产组织形式之间的合作化和一体化,恢复和发展农工综合体,建立大中型农工联合公司和企业,实现资本和土地的集中、以获取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管理效益。

      私有化后,俄罗斯的农业顺景能持续下去吗?世人都在密切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