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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着卡拉OK版权费,娱乐业还在死命抗争。
成立于1992年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十多年前就开始以版权集体管理的方式向各卡拉OK收取版权费用,但这些费用不涉及MTV的画面使用费用,只是音乐作品表演权的报酬。而根据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重新修订的著作权法, MTV的著作权人有权获得自己作品放映的权利。大量拥有MTV版权的唱片公司于是联合要求卡拉OK支付MTV画面使用费。
去年8月21日,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征求意见出台;11月9日,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公布,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可让决策者始料未及的是,标准一出台,引起多方强烈质疑和反对。在标准公布前,南京市歌舞厅协会就向社会公开表示,收费标准太高,无法承受。而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卡拉OK企业也纷纷对此标准提出异议。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11月20日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该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此举也得到了长沙市相关协会的理解和支持。
我们无法在收费问题上发表评论,我们感兴趣的是标准后面的决策方式。单从决策的角度来看,一个决策能够引起执行者的公开质疑甚至公开说“不”,产生这个决策的方法也就值得研究了:为什么决策者在公布标准前没有很好地考虑决策在公布后如何执行呢?一个引起多方质疑甚至反对的决策怎么执行呢?是否决策者先要让执行者学习一下提高“执行力”呢?
很少有管理者在决策过程的一开始就注意到,在决策的要素中,有一个要素是:让别人接受你的决策。
除非你的组织接受了你的决策,否则你的决策就是无效的,它只不过仍然是一个不错的意向而已。为了使一个决策发挥效力,应该从决策过程一开始,就考虑好如何使决策最后被接受。如果你一直等到做出决策之后才开始游说别人接受它,这个决策恐怕永远也不能得以实施。
在德鲁克《卓有成效的管理者》一书中,德鲁克并没有把这个要素列出(请注意,该书出版于1966年)。但是,在1997年他的网上课程《制定决策的要素》中,德鲁克明确把它作为决策的要素之一。
决策是为了改变现状,肯定是有风险的,而且是需要有人去执行的,所以,决策者在做决策时,就必须考虑决策如何执行。如果决策者本身就是执行者,事情就不会出现麻烦。但是,在现代机构中,决策者和执行者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如果执行者没有理解决策者所要达到的决策目的,甚至执行者对决策者的意图并不清楚时,执行者就容易对决策产生疑问,决策的执行也就得不到保障。
决策要考虑执行还有第二个含义:决策必须要转化为行动。德鲁克在《卓有成效管理者的实践》中非常明确地说:
虽然考虑边界条件是决策过程中最难的一步,但最耗时的,往往是把决策转化为有效的行动。所以打从决策开始,我们就应该把行动的承诺纳入决策之中,否则便是纸上谈兵。事实上,一项决策如果没有一条一条的具体行动步骤,没有指派某某人承担任务和责任,那便不能算是一项决策,最多只是一种意愿而已。
要把决策转化为行动,至少应该明确:这个决策关系到哪些人?谁必须知道这个决策?这里并不仅仅是指决策的执行者,还包括了和执行这个决策有关的人员、有关的部门以及相关的本机构以外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要执行这个决策,必须采取什么行动?谁有能力来执行这个决策?如果为了推行某个决策,执行者必须改变他的行为习惯和态度时,决策者考虑的问题应该更加多一些。在这种情况下,不但行动责任要明确,连绩效考核的标准、如何考核、应该有哪些相关的激励制度等,也应该在决策者的考虑之内。
德鲁克向决策者们提出了非常高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