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城市用地新的审批方式加大了省级政府在省域范围内调剂、统筹土地利用的权力,同时也加大了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和管理的责任;中央部门主要是加强宏观调控,强化用地监管。“应当明确的是,这次调整不涉及建设用地审批权,调整的只是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仍在国务院,不存在下放问题。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依然通过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行使审批权。”
据悉,此次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主要是三方面:一是报批程序,二是报批内容,三是审查责任。报批程序由原来的城市一年多次申报,国务院多次审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一年一次性申报,国务院一次性审批。报批程序发生变化后,报批内容也相应进行了调整,简化了向国务院申报的内容,相应减少了报件,将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集中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核把关。由于报批程序与内容的变化,审查责任相应作了调整,加大了省级政府的责任,由原来的“二传手”角色,变为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该位负责人表示,由于中央部门主要审查用地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许多具体的审查事项放到了省一级,有利于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在国务院一次性批准用地后,城市向省级申请实施方案应当更便捷、灵活,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调整审批方式后,国土资源部可以从许多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精力,加强调查研究与对地方工作督导,有利于更好地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
另外,这次用地审批方式调整的范围明确,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用地,主要涉及84个城市,即我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该位负责人还表示,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不得改变。此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即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仍需按原有关规定要求报国务院批准,不存在调整审批方式问题。
同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都将对城市居住用地进行审查,以保证国务院有关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的落实。新的城市用地审批方式,将有助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的建设,稳定城市商品房价格,对于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具有积极作用。
(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