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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战国时期人口就已经达到3000万,到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便达到了6000万。而欧洲直到13世纪才达到这个水平。以人均耕地来说,英国庄园制时期,农奴从领主手中领到的份地,普通的有30英亩,多的有80英亩。德国农奴的份地,人均一般也有20到40英亩。在中国,以汉平帝元始二年的人口耕地比例计算,人均只有1.6英亩,平均五口之家也只有8英亩耕地。随着中国人口的不断增长,人均耕地越来越少。这项事实,对于中国历史上的经济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赵冈和陈钟毅在《中国经济制度史论》中因此认为,欧洲历史上的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在中国历史上都找不到相对应的时期与体制。这是因为,中国人口相对于自然资源与生产力,比欧洲多而且增长的快。
欧洲历史上最缺乏的是劳动力,因此统治者千方百计设计经济制度加强对劳动力的控制。奴隶制、农奴制便是这一需求的产物,统治者不惜用武力和法律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而在中国,统治者从来不会感觉到劳动力缺乏,所以也不会从这个问题出发设计经济制度。因此,中国的劳动者享有相当大的自由,可以自由处理他们的劳动力。
井田制下,家家分得土地耕种,因此不存在失地无业。但是春秋以后,井田制崩坏,土地私有制开始确立,一部分人失去了土地。这些人面对生存压力有三种选择,租种他人土地、受他人雇佣或者卖身为奴婢。
中国历史上租佃制度异常发达,这也成为许多学者断言战国以后属于封建社会的依据。但是租佃制度绝对不等同于欧洲的农奴制度。在中国,佃农是自由民,他们与田主之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期间确有豪强地主凭仗政治上的权势欺压佃农的事实,但是这些都不是制度化的,而往往是政府所打击的对象。五胡乱华,天下纷乱,世家大族坚壁自守,佃户田客也加入到自保的大共同体之中,成为大地主的部曲,亦兵亦民,不再是自由之身,社会地位不可避免地下降了。隋唐定天下之后,由于普遍推行均田制,租佃制度不再盛行。唐代中后期,土地私有制再次兴起,租佃制也随之复兴,到宋代达到高潮。宋代的立法中,佃户称客,但主客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严厉禁止田主限制佃户人身自由的情形。佃户在按契约交纳田租后,可以自主决定去留。但北宋末年的法律却出现了歧视佃户的内容:“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到南宋绍兴年间,差别待遇再次扩大。学者多将此归结为理学对尊卑的强调,我没有深入研究,不敢妄议。
明清时期,租佃制度完全成熟了,契约也极其完善。主客双方根据各自对风险的判断选择分成租佃或者定额租佃。这时流行起来的永佃权在今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永佃权是农民永久租佃一块土地的权利,这是宋代以降稳定租佃关系的产物。永佃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继承和转让。拥有田皮的人是二地主,田主换人,但永佃人可以不换。田地和田皮是可以分离的。基于当下农村土地制度,不少学者建议参考历史上一度盛行的永佃制度,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永久化,并变成一种物权,可以转让、质压和继承。
奴婢问题则更为复杂。赵陈两位作者承认,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奴婢的确是奴隶,而富家大户大都存在着蓄奴的传统。但是中国的奴婢显然与欧洲的情形不同。前文已经提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奴隶来源主要是战俘,是殖民战争的产物,数量庞大,价格也就相对低廉。贵族完全可以使用大量奴隶从事生产。这也就成为他们对外扩张的动力。而中国则不同,农业文明劳动力丰富,毋需对外战争掠夺人口。奴婢主要来源是资源卖身———走投无路的人卖入富家寻求安身。这等于是一次性出卖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后干什么都须听凭主人吩咐。但也有在卖身前约定好要做的事情,其他事情卖身者有权拒绝去做。
由于价值观念问题,古代社会对于双方自愿的事情一般听之任之,因此对蓄奴之风,不鼓励也不禁止。欧洲平等主义思想开始传播后,人们意识到人格平等是文明开化的标志,这才逐渐摈弃这种不人道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