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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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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转外汇理财:让外币资产保值增值
    “贴心”弄成“贴钱” 保费竟被悄悄滞留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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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心”弄成“贴钱” 保费竟被悄悄滞留月余
    2007年02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主持人及案例整理:邹靓 周刊记者

      特约维权专家:吴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业务员上门收取保费,是很多保险公司都有的便民服务,但由于业务员的违规操作或保险公司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少。近日,本刊热线就接到上海市民蒋女士的来电,反映其在某知名中资寿险公司(下称A公司)办理续保业务时,曾发生业务员拖延交款时间导致其保费增加的问题。

      案例回放:

      事情发生在2000年。蒋女士说,1999年她在A公司投保了一款两全寿险附加短期健康险。因为原先投保的寿险为期缴产品,且附加短期健康险为一年期需要续保,2000年6月7日,蒋女士约其代理人王小姐上门收取保费。

      收费当天,蒋女士缴纳保费900元之后,王小姐出具了收取保费的“收据”。然而,当蒋女士收到正式保单时却发现,收款和生效日期为2000年7月14日,比缴费日整整晚了一个月。而6月9日正是被保险人的生日,因为是在生日后保险合同才生效,因此续保费用比原先提高了。

      同时,蒋女士又发现,王小姐提供的收据名称为“A公司人身险暂收续期保费收据”,收据上没有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业务员签名,且印有“公司内部使用,对外无效”字样。蒋女士不免心头一紧,她感觉自己收了张白条,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不认账。

      随后蒋女士向公司投诉,要求撤销续保的附加险,退还保费,并提供了那张让她觉得有问题的“白条”。后经蒋女士、A公司、业务员三方交涉,A公司表示将补开正式收据,多扣的附加险费用也将通过银行划账归还。

      案例分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确定收到保费,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但是若出现由于业务员违规操作导致公司未收到保费的情况,则可能涉及法律诉讼。

      此类事件多发生在个别管理体系不完善的保险公司,就本案而言,确属业务员违规操作。

      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在24小时之内将保费交至公司,除不可抗拒因素之外,否则属滞留或挪用保费。

      如果是采用上门收取保费的情况,业务员应携带公司有效收据,即保险公司续期保费专用收据,收据盖有公司公章。如果是手写收据则需签署业务员姓名及收款日期。目前多数公司已采用打印收据,避免了业务员操作不规范的情况。

      维权专家意见:

      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投保人可要求业务员出示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和保险营销人员展业证,后者是保险公司与业务员签有委托协议后,发放的具有公司行为效力的展业证件。两证齐全的情况下,投保人应注意收据等相关文件的法律有效性,必要时需保留副本或文本复印件。

      因为业务员行为往往代表了公司行为,一旦因业务员违规操作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对公司形象将造成很大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业务员加大诚信教育和规范操作管理,也可通过奖罚机制制约业务员的行为。

      本案中双方矛盾焦点在于缴费日期的举证。虽然投保人出示的单据为A公司内部使用单据,但是这并不表明用于客户接洽时就是无效的,对此蒋女士无须多虑。在A公司收到保费的情况下,原则上推断缴费日期就是收据签署的日期,投保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除非A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缴费日期不同。

      维权提示:

      在缴费形式上,早期的保险公司续期缴费多采用上门收费,目前客户可选缴费方式较多,除了业务员上门收费外,通过银行转账、电话缴费等方式渐成主流。

      投保人应加强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观念,切不可为顾人情面子放松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和保险公司正面交涉。同时也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协助调解。

      钱沿热线电话:021-38967534

      38967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