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
获税收优惠
2007年02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两年前开展的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如今在税收方面得到了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收入可以按90%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份题为《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通知》同时指出,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