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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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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清非法发行股票的本质
    2007年02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

      赵黎明 律师

      简介:

      法学硕士。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现为陕西省独立董事协会副会长,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委员,已有近20年的执业律师经历。擅长诉讼及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房地产等业务,曾获西安市律师“优秀代理奖”、陕西省优秀律师、优秀仲裁员等荣誉。

      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标志着证券“打非”进入一个新阶段。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仍然心存侥幸,不断翻新作案手法,让普通投资者防不胜防。对于投资者来说,应该多了解一些股票发行方面的基本知识,对所谓的股票发行、海外上市骗局不要轻易相信。

      问:何为非法股票交易?

      值班嘉宾: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指出:“本方案所称非法股票交易,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所从事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的交易活动。”

      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以多少为限?

      值班嘉宾:按照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规定,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因为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股份公司为公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满一定年限后可否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

      值班嘉宾: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以前,发起人持有股份满3年后向社会自然人转让股份,没有人数限制。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后,虽然有200人以下的限制,但仅指募集(私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原始股东持有股份满一年后转让的,法律也没有限制人数的特别规定。但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股份。

      问:在产权交易所转让股份是否合法?

      值班嘉宾:产权交易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应遵从《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但这一方面法律规定过于抽象,没有操作性。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推出了股份转让报价系统(即三板)有望在部分城市试点,将来解决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场所问题。

      问:我受让原始股已托管,能证明我是合法股东吗?

      值班嘉宾:托管机构是一个中介组织,只起见证作用,你是不是合法股东,取决于你的姓名是否记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目前大部分非上市股份公司没有设立公示的股东名册,所以只能以工商备案章程中约定的股东为合法股东。

      问:何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值班嘉宾:所谓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未在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但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其产生的根源,一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依法向200人以下的社会自然人发行股票,此类原始股东在持有一年以后拆细转让股份,使股东人数超过了200人。另一种情况是在1994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原公司法实施期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5个以上发起人持有股份满三年后,向社会公众拆细转让股份所形成的公众公司。

      问:非上市公众公司如何能成为上市公司?

      值班嘉宾:途径有两个,一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并全部上市。另一个途径是此类公司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三板)挂牌后,运作规范、盈利能力强、成长性较好且能达到中小企业板上市条件,待挂牌6个月后,经公司申请,保荐人(券商)再辅导6个月,经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核准,成为主板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