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减持量达到总股本1%时就应公告,但公告时却已经减持了总股本的3.29%,金山股份近日遭遇第二大股东意外大额减持。
金山股份今日披露,丹东东辰经贸总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公司股份5474万股,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366.946万股,占总股本的19.76%,与第一大股东仅差64.48万股,其中1105万股已于2006年11月6日取得上市流通权,2007年10月31日还将有1105万股上市流通,余下2156.946万股将于2008年10月31日上市流通。
金山股份称,公司于2007年2月6日接到丹东东辰经贸总公司通知,截止到2007年2月5日收盘,丹东东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861.1165万股,占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总额的3.9%,占公司定向增发后股份总额的3.29%。
而金山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时,丹东东辰曾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如今第一次公告,减持量就达到了总股本的3.29%,大大出乎市场预料。
此前也有上市公司“大非”减持公司股份,但是每减持1%都要发公告进行提示,丹东东辰减持3.29%后才发公告的作法显然有违常规。
如果丹东东辰是及时公告其减持情况的,那么可以判断,在2月5日这一天,丹东东辰至少减持了占总股本2.29%的股份,否则丹东东辰昨日就应公告其减持量达到了总股本的1%。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丹东东辰显然没有按照每达到1%就公告的要求进行减持,说轻一点是打政策“擦边球”,一天内大肆抛售,说重一点就是涉嫌违规,无视证监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