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扬州润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南方中集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于日前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所涉及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系如下:
(1)本公司间接持有扬州润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2)本公司间接持有深圳南方中集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
(3)本公司间接持有CIMC Holdings (B.V.I) Limited 100%股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瑞华投资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Yong Ngee Ng(新加坡籍,中文名:黄永宜)
被告一:扬州润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钢
被告二:深圳南方中集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生
被告三:CIMC Holdings (B.V.I.) Limited,法定代表人:麦伯良
2、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请求
瑞华在起诉书中声称,以上被告在有关扬州通运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运”)和扬州通利冷藏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利”)的抵押贷款、租赁经营、股权转让、破产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并造成其损失,要求赔偿3.1亿元人民币。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发现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所属相关子公司在受邀请托管通运的第一大股东江苏通运集团公司所持有的通运和通利的股权之后,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为扬州市的社会稳定和通运及通利员工的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本公司认为,本公司所属相关子公司在瑞华所诉的相关事件中,一直严格按照相关协议,依法、全面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任何侵犯相关协议当事人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公司目前无法判断上述起诉案件进程及结果,因此本公司无法判断上述起诉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书》
本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