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非”超比例减持岂能事后公告
2007年02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解禁的非流通股减持量达到总股本1%时应公告。然而近期出现了这样的怪事,某公司第二大股东已经减持了总股本的3.29%才公告,该股东曾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但是第一次公告,减持量就达到了总股本的3.29%。
既然已经作出过相关承诺,那么显然应该知道规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显然不是不清楚相关程序,而是故意为之了。众所周知,由于很多非流通股本身的认购成本远低于流通股的溢价发行价格,通过长时期的分红派现及送股等公司的股本回报行为后,有些非流通股的成本极为低廉甚至接近于零,面对高估值的流通股价,其套现的欲望可谓非常强烈。为了能够抛到一个更好价钱,尽最大规模套现后再发布公告,能够避免在高位缺乏足够量的买单的情况出现。因为满1%后就马上公告,市场会警惕,在延迟公告或不合规公告的情况下,除了像中登公司这样的机构能够随时监控外,公众股股东没有公平获知的渠道。
随着越来越多的非流通股的解禁周期的到来,如何有效监管“大非、小非”们违规套现的行为已经刻不容缓了。超比例减持事后公告开了一个不好的头,这种行为如果不能够得到强有力的遏制,可能会形成羊群效应,在减持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示范效果下,必有后来者铤而走险,如果大规摸减持到超过5%甚至10%以后再公告,侵犯的将是谁的利益?当然是信息处于弱势的小流通股股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这种公然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仅靠书面警告显然是没有威慑力的。需予以现金处罚及没收部分套现所得及再次锁定剩余未抛售股份“5年强制锁定期”的严厉制度来保障公众股小股东的利益不受践踏。只有建立起不敢违规套现的制度约束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解禁股大举出笼后违规套现、违规信披行为的出现。(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