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伊始,中国银监会正式下发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被业界称为信托“新政”。众多境外金融机构和战略投资者一反“新政”出台之前对信托业的犹豫、观望的态度,对中国信托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称其为“蒙尘的珍珠”。
“新政”的实施对信托公司现有业务模式的冲击是巨大而深刻的。信托公司必须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尽快实现根本性的业务转型和功能再造。以专业化经营为核心业务模式,以基金化原理为核心产品结构的专业化信托公司将成为我国信托业“新政”框架下的主要发展趋势。
在私募性质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方面,信托公司应尽快按照“新政”的政策导向,根据自身特点和资源优势,确定重点领域或行业为主要投资标的,并据此配置相关人力资源和专业结构,在某一两个领域逐渐形成专属优势(包括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同时彻底摒弃传统的项目融资贷款业务模式,全面采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原理和运作、管理流程,实现产品的标准化、品牌化、系列化,真正实现投资风险的市场化、投资方向的组合化、投资管理分工的专业化。迅速做大总体规模,并积极探索建立产品的流动性机制,在时机成熟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最终实现产品的公募化和上市交易、流通。
应该指出的一点是营销的私募化。鉴于“新政”继续保留了关于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的禁止性条款 ,以及引入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和相关标准,信托产品的营销仍定位于私募性质,使信托公司原有的客户结构和营销策略受到直接的冲击和影响。因此,信托公司须尽快制定一套针对高端私募合格投资者的营销体系和营销模式,深度挖掘该类客户群体的营销规律,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能力强的营销队伍,从而真正完成“新政”条件下市场定位、客户结构的转型,与新的功能定位和业务模式对接、匹配。
我们要看到的一个现实是,随着市场的发展,除已经推出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外,其他形态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会陆续出现,2005年中金公司推出的中国联通CDMA收益权资产管理计划就已经证实了这一点,所以说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对信托公司而言孕育着巨大的市场商机和盈利来源。但信托公司需要清醒认识到的是,在这一庞大的市场空间面前,还有众多的竞争对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无一不实力雄厚,虎视眈眈。因此,信托公司不仅要充分发挥和运用制度优势和政策优势,更要练好内功,全面提升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同时相关的政策扶持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公益基金以及社会闲散的巨额“风险厌恶型”的民间资金等诸多大规模或超大规模性的资产都急需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进行专业化规划、整合、处置、运用和增值保值。信托公司应针对该类资产的特有属性和规律,尽快摸索建立起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资产管理和运用机制,突出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兼顾收益性,信托公司应结合QDII资格,特别应以境内外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金融领域作为重点投资领域。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