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6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本案。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发出的(2006)武民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被告一: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鸿公司”)
被告二: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道博公司”或“本公司”)
2、本案的起因、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起因:万鸿公司分别于2002年12月20日和2002年12月23日向中国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合计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本公司为该合计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万鸿公司逾期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
原告于2004年6月25日与中国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签订1份《债权转让协议》。据此,中国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将其对万鸿公司的该项债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依法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并书面通知了两被告。因此,原告作为该项债务的合法债权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万鸿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计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内的利息及贷款期限届满至2005年12月20日的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43.49万元,以及从2005年12月20日至原告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请求依法判令道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均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万鸿公司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6)武民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万鸿公司偿还信达武汉办2002年12月20日和2002年12月23日两份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共计1000万;
(2)、万鸿公司支付信达武汉办2002年12月20日借款合同的借款利息724882.74元(截止到2005年12月20日),并支付自2005年12月21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日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同时万鸿公司还应支付信达武汉办2002年12月23日借款合同的借款利息387527.89元(截止到2005年12月20日),并支付自2005年12月21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万分之一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以上给付款项,被告万鸿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
(3)、被告道博公司对万鸿公司以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道博公司向信达武汉办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万鸿公司追偿。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目前正在与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协商,争取妥善解决。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尚不确定。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