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主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2月9日上午9:30在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宾馆东苑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严宏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权90,770,1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蒋敏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6年度报告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06年度报告会计审计机构。2006年的审计费用将根据工作量情况授权董事会与其协商确定。表决情况:同意90,770,1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浙江绿筑住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5100万元(出资额)的价格受让浙江精工住宅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浙江绿筑住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资产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总数8,844,879股,同意8,844,879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关联方浙江精工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项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蒋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