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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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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缘何屡陷“非法集资”门
    2007年02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冯玉国

      

      “非法集资”成了民营企业家的头号杀手,从大午集团的孙大午到德隆系的唐万新,不知道有多少民营企业家因此被抓甚至获刑。如今,又有一位民营企业家遭到此项调查。

      据昨天的《青年时报》报道,2月10日下午,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希望与本案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将从今天开始登记。

      吴英是2006年被曝光的最具神秘色彩的亿万富翁。倘若吴英的行为属于诈骗或带有诈骗性质的非法集资,她无疑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倘若吴英是为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不得已才向社会集资,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反思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其实,孙大午当初因为“非法集资”被抓时所引发的社会质疑,就远远超出了事件本身。一方面,是民营企业家屡屡限于“非法集资”中,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家的这种结局又屡屡引起人们的同情。这种大同小异的场景,似乎一直在重复上演。这一切都是为什么?

      这实际上折射出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的困境。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两大类企业存在着资本性融资的强烈需求,一类是自有资本短缺和过度负债的国有企业,另一类就是民营企业,尤以后者为甚。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非常狭窄,从银行方面来说,它们受计划经济传统思维和权力的影响,对国有企业大开绿灯而对民营企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歧视问题。2000年中国第四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有63.3%的企业在向银行借款时感到困难和很困难;时难时易的占22.1%。

      民营企业在股票市场融资同样困难重重。据悉,到2005年上半年,在全部1300多家国内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包括借壳上市的才刚刚超过200家。许多民营企业被高高在上的上市门槛挡在融资渠道之外。民营企业想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在目前情况下希望并不大。在票据市场上,民营企业现在的信用尚不足以支持它发行票据,而且,包括发行费用与承销费用在内的高昂的融资成本也非民营企业所能承受。

      因此,为了发展,许多民营企业不得不铤而走险,通过向社会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难题,而这一点极容易触犯刑律。依照国务院1998年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凡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都属非法集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非法集资罪的惩处条款。

      一方面是融资渠道困难重重,一方面是向社会融资的罪与罚,这难道仅仅应该成为民营企业家自身的悲哀吗?除此之外,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帮助民营企业家解决他们最为头痛的融资难题,以发挥民营企业自身的优势,推动我国经济更持续和稳定的发展?当然,倘若一个民营企业集资的目的在于诈骗,触犯了法律,那么,他(她)无疑应当受到惩处。这无论是对于吴英还是其他人都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