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2月12日在宁波市体育场路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参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27960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6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周永国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借资金以用于增加土地储备的议案
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限于自身的资金因素,无法独立完成大型房地产项目的运作,为进一步拓宽公司的经营领域,同意该公司参与宁波鄞州区古林薛家村地块及慈溪市27号、28号地块土地项目的竞拍,并授权周永国董事长在该公司竞拍上述土地完成后分别在40,000万元、6,600万元和9,700万元的额度内分别对上述地块的资金拆借进行审批。本次资金拆借的利率为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其中的上浮部分作为本公司向其收取的资金使用费。
因本项交易涉及到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本次表决。
该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5670018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收益水平,以增强公司的收益能力及更好的回报股东,公司经营层提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用部分资金进行短期投资,本次投资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投资期限为十二个月;投资方向为低风险的短期产品,如新股申购、国债回购和其他低风险产品等等。
该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1279601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挺炜作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