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股东所持股权
拍卖结果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本公司股东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其持有的本公司1953.28万股股权于2006年12月20日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辽宁嘉欣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经过公开竞价,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竞得以上股权。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下达的(2006)辽执2字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06)辽执2字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光法人股的冻结,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青鸟华光1953.28万股法人股归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有。详细情况请见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同日刊登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2月12日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华光
股票代码: 600076
披露义务人: 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号燕园三区北大青鸟楼三层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100871)
签署日期: 2007年 2 月 1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股份变动为法院司法裁定的结果;
5、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共同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青鸟华光、上市公司 指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国兴、收购人 指 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转让 指 收购人以竞买人的身份,通过参加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嘉欣拍卖有限公司组织的转让股权的公开拍卖,而获得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4%股份计1953.28万股之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
2、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号燕园三区北大青鸟楼三层
3、 法人代表:许振东
4、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万元
5、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100001503279
6、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10207010-6
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机电设备、交电化工、建筑材料、医疗器械、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本公司开发后的产品;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9、 税务登记号码:110108102070106
1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100871)
11、 联系电话:010-82615888-3376
12、 控股股东:北京市北大青鸟软件系统公司,持股4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北京北大青鸟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95.HK,简称“青鸟环宇”)股份1500万股,占青鸟环宇总股本比例为12.67%;持有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3538766股,占青鸟天桥总股本比例为12.79%。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青鸟华光的股份,亦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在青鸟华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及15号准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共计持有青鸟天桥1953.28万股,占当前青鸟天桥总股本的5.34%。
二、本次转让简要内容
因北大青鸟与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北大青鸟被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北大青鸟未能按期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书中确定的义务,北大青鸟持有的1953.28万股青鸟华光股份被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在法院委托辽宁嘉欣拍卖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0日举行的拍卖会上,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下达(2006)辽执2字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06)辽执2字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北大青鸟持有的青鸟华光法人股的冻结,北大青鸟持有的青鸟华光1953.28万股法人股归东方国兴所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鸟华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不存在。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青鸟华光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没有买卖青鸟华光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报告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注日期:2007年 2 月12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 北大青鸟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 北大青鸟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3、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辽执2字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06)辽执2字53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限公司
联系人:刘世祯 原晋锋
联系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宫东街6号
联系电话:0536-2991601
联系传真:0536-8865200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华光
股票代码:600076
披露义务人: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12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12层
签署日期:2007年 2 月 1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股份变动为法院司法裁定的结果;
5、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共同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青鸟华光、上市公司 指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国兴、收购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指 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转让 指 收购人以竞买人的身份,通过参加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嘉欣拍卖有限公司组织的转让股权的公开拍卖,而获得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4%股份计1953.28万股之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12层
3、 法人代表:邵春明
4、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5、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101022062356
6、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10141687-3
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 经营范围: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机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9、 税务登记号码:110102101416873
1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12层
11、 联系电话:010-88390257-10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本次转让,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股改之后青鸟华光的股权增值具有一定的信心;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与北大青鸟充分协商,对于青鸟华光现有资产和董事会、管理层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以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持续经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在青鸟华光中增持权益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及15号准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共计持有青鸟华光0股,占当前青鸟华光总股本的0%。
二、本次转让简要内容
因北大青鸟与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北大青鸟被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北大青鸟未能按期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书中确定的义务,北大青鸟持有的1953.28万股青鸟华光股份被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在法院委托辽宁嘉欣拍卖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0日举行的拍卖会上,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下达(2006)辽执二字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06)辽执二字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北大青鸟持有的青鸟华光法人股的冻结,北大青鸟持有的青鸟华光1953.28万股法人股归东方国兴所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鸟华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不存在。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青鸟华光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没有买卖青鸟华光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获得青鸟华光股份之日起一年内对青鸟华光的经营战略没有进行改变、对董事会没有改组的计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报告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注日期:2007年 2 月 12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 东方国兴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 东方国兴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3、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辽执二字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06)辽执二字53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世祯 原晋锋
联系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区北宫东街6号
联系电话:0536-2991601
联系传真:0536-8865200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