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通知、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07年1月26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3、股权登记日:2007年2月5日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年2月12日上午9: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宇南路1号济南国际会展中心D区1号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昭秦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6人, 代表股份862351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0581794股的53.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和部分新闻媒体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86235135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更换部分董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方式。具体选举结果如下:
1、以86235135票选举冯玉露先生出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同本届董事会。
2、以86235135票选举王永文先生出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同本届董事会。
(三)审议通过关于更换部分监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方式。具体选举结果如下:
1、以86235135票选举刘连军先生出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同本届监事会。
2、以86235135票选举樊以军先生出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同本届监事会。
(四)审议通过关于解决公司对外担保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
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将军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635590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 86235135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永安大厦接建项目立项开发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86235135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进行清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86235135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山东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并进行吸收合并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将军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4635590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将军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4635590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通过关于将军控股债务偿还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将军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4635590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王波涛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关于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