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南方证券操纵“哈飞股份”股价案开庭审理,大家目前普遍关心的是南方证券两前总裁刘波和阚治东是否被判有罪,而其实更应该关注的是由这个案件所引出的老“庄股”的遗留问题如何处置以及将来如何对“坐庄”行为进行打压从而更加规范证券市场的问题。
近年来,这类案件时有发生,其中典型案件有大鹏证券的“五矿发展案”、“中科创业案”,南方证券的“哈飞哈药案”等等,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操纵者集中几十亿以至上百亿的资金,以获利为目的,集中持有某一只或几只股票,利用自买自卖的方式,推高股票价格。其中也难免存在一些相关利益者的“老鼠仓”,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受损失的是国家和投资者,而相关利益者早已获利逃之夭夭。
操纵者的“两宗罪”:一是明知故犯。二是强取豪夺。对刘波和阚治东的判罚自应依据法律判定,但南方证券的操纵行为已经给证券市场和广大投资者形成的危害如何挽回,损失如何弥补才是体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要害,而其中如何处置股价操纵者手中持有的大量的流通股也就成为问题的核心。
现有的法律和法规中,虽有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但对违法行为的后果,即操纵者违法持有的股票如何处置和如何挽回其行为的后果却基本没有规定。
庄家违法、违规大规模持有某只股票、操纵其价格的行为侵害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运行秩序,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
但是,由于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给执行造成了一些障碍。我建议在法规上给予明确:一是:确认其非法行为后,持有某上司公司股票量大于5%小于30%的,要求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持有超30%要履行信息披露和要约收购的义务,同时进行相应的处罚,没有能力进行要约收购的违法者由相关部门接管其持有的所有股票,终止其股票的交易行为;二是促使其将非法持有的股票通过大宗交易或在二级市场出售;三是股票所得收益首先弥补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其次对违法者做相应处罚,最后才是提供资金者的利益。
在中小投资者补偿方面应该遵循:一是买入成本原则,即投资者当时买入股票价格乘以买入数量;二是时间成本原则,建议参考银行的同期存款利息,适当给予补偿。
南方证券操纵“哈飞股份”股价案又给了我们慎重思考处理股市历史遗留问题的契机。刘、阚二人的罪与罚已不是重点,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能否借对“哈飞案”的处置出台一些处理“庄股”后续问题的法规政策和可行的操作办法。只有这样,才能让监管者有法可依,让后来的图谋“坐庄”者望而却步,让我们的证券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