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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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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惩“旧病复发” 保护清欠成果
    2007年02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皮海洲

      

      日前,深交所对双环科技公司董事长吴党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对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侯志斌亦予以公开谴责。与此同时,深交所还把这一处分抄报湖北省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深交所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处分决定,究其原因就在于双环科技于2006年清欠完成之后,又发生新的大股东占款事项,该项资金占用行为较晚才予披露。根据双环科技表示,大股东双环集团曾对公司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4.461亿元,公司2006 年6 月16 日披露清欠完成,但此后又发生新的资金占用。截至2006 年10月31日,双环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2.366亿元,2006年11月21日,双环集团才用现金偿还全部占用资金,上述资金占用行为直至2007年1月10日才予以披露。由于双环科技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为此,深交所日前认定双环科技公司董事长吴党生和财务负责人侯志斌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并作出上述处分决定。

      因为大股东占款的原因而公开认定公司董事长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这样的处分,相对于过去交易所方面对类似问题的处分来说,似乎是有些偏重了。但笔者认为这种处分很有必要。因为在过去的一年中,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清欠工作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在证监会与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共同督促之下,上市公司的清欠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共收回欠款390亿元,并且对未能解决占款问题的17家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其中有10家公司的占款主要负责人被采取司法措施。也正因如此,对于双环科技这种在完成清欠后再次发生巨额占款行为的事情,绝对不能姑息养奸,一定要从重、从快处理。否则,如果任凭这种重新占款行为继续下去,那么,清欠的成果就将毁于一旦。

      不仅如此,笔者以为对于大股东的重新占款行为还有必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新的刑法修正案,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明显属于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条款中所规定“(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及“(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且由于双环集团占用上市公司金额巨大,2006年1月到10月新占资金2.366亿元,双环科技显然会因此而遭受巨大的利益损失。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有必要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而使得有关的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博客地址:http://pihaizhou.blog.cnstoc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