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散伙资产
公司状告监事
2007年02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李鸿光
面临散伙的孝友食品有限公司,因内部债权未作清理,在收回的货款分配上股东间产生了分歧。身兼公司执行董事的法定代表人施某,以公司名义将另外一名公司监事兼股东的浦某告上法院,要求把收回的12万元如数返还公司。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支持了孝友公司的诉请。
孝友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经股东会议决议股东施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浦某任公司监事。2006年8月,经两股东协商决定公司不再经营,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了税务登记,并委托审计部门出具了歇业审计报告,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同年9月,因某承销商尚欠歇业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1万元未了,两股东之间签订了个人间的分配协议,约定欠款由浦某负责讨回后总结算。同年10月,欠款承销商支付了一张金额为12万元的转账支票(其余9万元欠款已了结),该支票经施某在背书栏上加盖了法人章和财务章后,在未告知施某的情况下,浦某把支票解入其他单位,双方遂为分配协议执行问题产生纠纷。
法庭上,浦某辩称双方均系公司股东,因公司要解散两股东间签订了内部分配协议,约定在可收回的21万元钱款中,自己可分得12万元。那张12万元支票上,施某还加盖了印鉴,表明施某同意自己将支票再背书至第三方,该行为属于合法转移。
法院认为,12万元的转账支票属公司财产,在浦某收回该欠款后,经施某在背书栏加盖法人章和财务章后,应解入公司账户。身为公司工作人员的浦某,不得损害企业的利益,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把支票再次背书解入其他单位的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合法财产权。至于股东浦某与施某在分配中争议,系股东个人之间的矛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权利人可另案再诉,遂判决浦某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