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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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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交易受阻谁之过
    2007年02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胡凤斌 律师

      简介:

      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黑龙江省法学会理事,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专家立法组成员、省律协证券委主任、省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博客地址:http://hufengbin.blog.cnstock.com)

      在本周值班过程中,有人在中国证券网维权频道(https://www.cnstock.com/stock315)作出如下提问:

      我在2006年11月及以前先后买入某认购权证1.8万多份,在5天后行权最后1天,我通过网络操作认购,然而,提交一直不成功,后来我给证券公司技术部门打电话,他们说不应该是“买入”,要用“行权”的方式,可是在我的交易系统页面上根本没有“行权”的字样,因此,造成我的认购权证失效。请问这种因为交易软件的问题造成的损失,我应该怎么办?而且我用的交易系统更换仅半年多,此前系统也没有提示我需要升级,我每天都使用一直未见异常。

      对此,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一、查找技术性障碍成因

      技术性障碍的产生原因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预见原因;一类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导致的网络中断。这属于免责事由,网上交易的各提供方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可预见原因,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大致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类:1、自身原因。网上交易具有即时性的特征,各种指令在瞬间便可完成。单纯因为自身操作错误或者网上交易客户端计算机原因导致的技术性障碍责任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作为网上交易的受托方对委托事务须尽到谨慎、勤勉之责。其必须保证网上交易平台所使用软件不存在功能上的瑕疵;网上交易平台的服务器端运行稳定、带宽充足、响应快速;在遇有软件升级或系统维护时应尽到告知的义务。这些证券公司的主要义务中如有一项未能完全履行导致出现网上交易技术性障碍,证券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软件厂商。在因交易软件自身缺陷导致技术性障碍的情况下,责任仍应由证券公司承担,但在证券公司承担后可向软件厂商进行追偿。4、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对此类原因造成的技术性故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支持对直接损失的赔偿,鲜有对交易损失等间接损失也进行赔偿的案例。5、第三方。这主要是指与投资者不存在任何服务关系的主体对网上交易造成的技术性障碍,例如第三人过失行为、对客户端或服务器端恶意攻击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此类原因所涉主体广泛,但共同点在于投资者均可要求该第三方主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存在恶意以致触犯刑法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委托协议中责任分担条款的效力

      投资者在办理网上交易开户手续时,一般需要与证券公司之间签订《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等文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协议书中常常隐含有免除证券公司自身责任,加重投资者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投资者在遇到上述“霸王条款”时,依然可以通过主张该条款无效来维护自身权益。

      由此可见,前述那位提问的投资者能够举证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并且与证券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其它特别约定,则可以认定证券公司没有尽到保证交易软件正常运行和对交易软件变动进行告知的义务,应就投资者的交易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后,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无论是何种主体基于何种原因造成的网上交易技术性障碍,要想事后顺利地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自身权益,保全证据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投资者在网上交易技术性障碍发生后尽快通过律师或相关公证、鉴定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明原因、区分责任、保全证据,以便在其后的诉讼中占据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