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谴责的决定
2007年02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审核,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截止2006年10月30日,该公司对外担保共计56943.2万元。其中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46903.2万元,为下属子公司担保6440万元,为非关联方担保3600万元。上述担保中54943.2万元(占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7%)直到2007年1月30日该公司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2.3条、9.11条、10.2.6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该公司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青海省人民政府。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