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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近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强调政府采购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由于是集中、批量采购,其价格应该远低于市场零售价,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无非是两个因素造成的。一种情况是采购人员无知,被奸商欺骗了。但是,再贪婪的奸商敢把产品加价40%以上卖给政府吗?既然是招标采购,工作人员有很大的选择余地,怎么可能被骗?那么,剩下的一种情况就是寻租,部门权力寻租或个人权力寻租,即相关部门或相关采购负责人,以远高出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而把两者的巨大差价据为己有或部门所有。
目前我们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制度设计恰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政府采购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实施的,管理和监督也常常是由同一部门来负责,这种政府采购实施和管理合二为一的机构设置本身,就使得有关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导致监督流于形式,无法产生真正的监督效果。
比如,在2005年的广州两会上,有代表指出:“不少政府部门今年的电脑预算竟然是2.5万元一台。”广州市财政局对此的答复却是:政府部门使用的电脑与个人电脑相比,配置要求会有所不同,而且需要两三年的售后服务。
政府采购的实施者与管理者合二为一,出现这种辩解也就毫不奇怪了。财政部当初出台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其出发点就在于防止两种互相制衡职能的重叠,导致监督悬空。事实正是如此,在具体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部门既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又负责具体采购事务,导致有关部门在职能问题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
而且,由于各地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往往比较简单粗糙,尚未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范畴,加之相关项目未作细化,有关部门和采购人员有很大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使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随意性、临时性、盲目性等诸多问题,既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也导致大量权力寻租现象伴随而生,同时也加大了监督的难度。甚至,有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直接就由财政部门来负责,财政部门既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者,又是政府采购的主导者,同时还是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者,这种高度“集权”的职能设计本身,就使监督被完全架空。
监督缺位导致了政府采购的不透明。政府采购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环境中通过招标方式实现物有所值,但是,由于没有监督机制,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一个经济人本身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它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也经常模糊招投标主体,搅乱招投标程序,使招投标这一公平竞争的平台演变成权力寻租的平台。
政府财政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追根溯源在于监督的缺位,鉴于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为了确保资金得到高效使用,必须采用监督、采购、预算三者互相制衡的制度设计,强化监督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