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 年2 月15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情况
2006 年12 月30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台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与台州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公司(原告)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奥力特公司、新远大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计86440元由原告负担。
二、上诉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台州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本公司和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台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股权转让事宜
2004年10月本公司与尖峰药业将所持有的浙江尖峰海洲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公司)全部股权(本公司占10%、尖峰药业占90%)出让给上诉人,转让价格以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经谈判最终定价为550万元,本公司与尖峰药业已全额收到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另,上诉人还代海洲公司归还了欠尖峰药业公司的款项共976.6万元。
股权转让及有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2004年度报告和2005年11月16日、2005年12月27日、2006年1月5日、2007年1月5日的临时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