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9日起,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业务。在暂停本基金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业务期间,本基金的赎回及转换转出等业务正常办理。本基金恢复办理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如有疑问,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次分红公告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06年8月14日生效,截至2007年2月13日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为249,579,373.20元。根据《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到点分红”的实施办法,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公司决定以截至2007年2月13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为准,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504元实施第五次分红。现将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07年2月26日
2、除息日:2007年2月27日
3、派现日:2007年2月28日
4、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确定日:2007年2月28日
5、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07年3月2日
二、收益分配对象
2007年2月26日交易结束后,于2007年2月27日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三、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7年2月28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07年3月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7年3月2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四、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五、提示
1、“到点分红”是指每当本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基准0.0252元(为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若该利率进行调整则本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基准也进行相应调整),即需实施分红,且每次份额分红金额为份额可分配收益基准的最大整数倍。其中可分配收益=基金当期实现净收益+以前年度未分配收益+损益平准金-当期已分配收益-未实现资本利得损失;份额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当日发售在外的基金总份额。
2、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投资者变更分红方式,需依照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收费模式,提交相应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
4、如投资者在多个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针对某一收费模式购买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适用于该投资人持有的依照同一收费模式所购买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5、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含2007年2月26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于2007年2月26日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六、销售机构及咨询方式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权利登记日次日起,至2007年3月26日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调整基金合同对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规定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利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利登记日为2007年3月6日,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于2007年3月7日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华夏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华夏基金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07年2月16日至2007年3月26日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次大会公证机构。
本次大会公证机构的联系方式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 赵杰公证员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豪景大厦A座3层305(邮政编码:10008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债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委派的代表在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公证员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刘鲲
网址:www.chinaAMC.com
2、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3、公证机构: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
公证员:赵杰
八、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清单:
附件一:关于调整基金合同对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规定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夏债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规定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调整基金合同对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规定的议案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回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高基金收益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拟修改《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将《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中的“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修改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但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0个交易日内卖出。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删除《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投资(七)投资组合”中的以下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投资的可转换债券不得转换成股票。本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同时,将“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及信用等级为BBB级或以上(或者有高信用等级机构或相当优质资产担保)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前述信用等级是指由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的信用评级。”修改为“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信用等级为BBB级或以上(或者有高信用等级机构或相当优质资产担保)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类资产的80%。前述信用等级是指由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的信用评级。”并增加“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二: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于2007年3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被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华夏基金账户号:
(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07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华夏债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规定的说明
为更好地回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高基金收益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拟修改《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具体事宜说明如下。
1、允许基金参与新股申购,可在不增加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潜力
从国外的长期实践来看,新股在一二级市场的价差一直显著存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新股折价发行的情况更为突出,新股申购投资可获得稳定的正收益。而且,由于新股申购资金冻结期短,新股申购所沉淀的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较低,股票市场的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较小。此外,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经验看,即使是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新股上市跌破发行价的情况也极少;即便此情况发生,由于单只新股的中签率低,对基金资产的影响也不大。
由此可见,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投资风险低、收益高,在基金组合中增加新股投资,可以在风险可控、不明显增加基金总体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带来明显的正收益,从而改善华夏债券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允许基金持有可转债转股,有利于增加收益并改善组合流动性
目前基金持有的可转债经常会出现折价现象,即转股并卖出股票比直接卖出可转债可实现更高的收益。此外,由于现有可转债市场规模较小,流动性通常较差,特别是在市场调整时流动性更差,不利于基金及时调整组合,而其正股的流动性通常好于可转债,可转债转股后流动性会得到明显改善,有利于基金及时调整组合,降低风险。因此,允许基金持有可转债转股,有利于抓住可转债折价机会增加投资收益,并可改善组合流动性,有利于基金的投资运作。
3、删除基金国债投资比例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更新修订
自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内已经没有要求“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规定,因此,本基金删除《基金合同》中的此项约定,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综上所述,我们拟就修改《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