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改实施迟到者也要加强监管
2007年02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从去年7月份至今,股改方案早已被通过的某上市公司,至今像藏在闺中的大姑娘,始终不露脸。以至于广大的投资者,错失了大好的大牛市行情。笔者曾经几次打电话给该公司,但公司始终未能提出何时“见光”的时间。投资者的资金套在里面,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管理层对进入股改程序,而没有公布方案的公司,早已规定了时间表。同时,要求公司及时向投资者说明为什么。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方案的股改公司,要求取消股改动议,并立即恢复交易。这些规定,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但对股改实施“迟到”的公司,却没有任何制约措施。
笔者建议,对股改方案实施,管理层同样应该规定一个时间表。对实施“迟到”者,一定要有必要的处罚措施。例如,“迟到”一个月,大股东非流通股流通时间,相应延迟二到三个月份。超过半年的,加倍延迟。另外,对大股东延缓实施股改的,由证监会给予必要谈话、警示以及处罚。其次,对股改实施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的拖延,应由国家有关部门加以协调,并按责任部门的懈怠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
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一是让大股东以及股改涉及的相关部门,重视股改这一重要工作。二是保护广大的流通股东的利益。从而保证高质量地完成股改工作。 (徐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