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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已经从监管者的角度提出了对小股东保护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仍然是合法存续、公众投资者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做好依法终止上市的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权。
二、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其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仍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终止上市前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由代办机构代为办理转让手续;非挂牌交易股份的转让仍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三、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证监会对未依法忠实履行职务,未依照《指导意见》履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义务的退市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严格审查有诚信污点记录的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明确了退市公司重组中应当遵循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了退市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当小股东在现实中遇到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现在,已经有了不少小股东维权诉讼的案例,如小股东诉长电科技(600584)2005、2006年报无效案;天威保变(600550)案等等。因此,小股东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维权之路可能不会一帆风顺,但是法律也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自己的权利要靠自己来维护。
国外公司的股东都比较关心其持有股票公司的经营状况,所以他们往往能在公司存在问题的时候及时发现,及时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达到保障自己权益的目的。中国由于股票市场兴起较晚,种种规则还不够完善,导致我国的股东在投资股票时更倾向于是一种投机行为。事先、事中并不关心公司的业绩情况,盲目投资,这样不仅使那些违法公司有机可乘,而且违背了证券投资的本意。因此,小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最好的方式是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地位,要注意加强证券法规、政策的学习,依法参与证券投资业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能力,选择规范的证券服务中介进行理财;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深入了解所投资的公司,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在退市公司的虚假财务报表和大股东抽逃资金的违法行为发生时,能积极行使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所赋予的那些权利,以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