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公司控股股东表示,将在股改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6个月内与公司一道同目前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以公司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小股民诉讼”)的适格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并在此期限内控股股东和公司一起寻求与中小股民诉讼适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同时控股股东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东方电子60,211,200股股份承担该等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的65%的责任,从而彻底消除这一制约公司未来发展的重大障碍。
以上是东方电子公司股改前的承诺,从去年七月底八月初股改方案通过,六个月时间也很快要过去,但中小股东还是没有看到诉讼解决的希望。如果届时公司不履行承诺,小股东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来维权?
上海 唐先生
唐先生:
在去年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开庭审理结束后,代理律师在与东方电子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公司的代表沟通时,明确提出了“现金+股票”的和解方案,但该方案提出至今已一个月半了,东方电子公司及东方电子集团公司却没有任何积极的表示。现在,像你这样的中小投资者(股改时的流通股股东)出于对公司前途的关切,要求东方电子公司及东方电子集团公司尽快履行股改承诺,消除公司未来发展的障碍,其立场和动机完全可以理解。
对此,有关业内人士表示,在法律上你和其他流通股股东的想法也是有法律保障的,你们既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其下属的烟台市国资委反映问题,也完全可以聘请律师依法起诉,要求公司尽快履行股改承诺,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经修改的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第152条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控股股东及其他第三人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则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周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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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案最新进展
2001年,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被揭露。截至2005年诉讼时效到期,东方电子案在青岛中院共立案2716件,共涉及原告投资者6989人,索赔金额高达4.42亿,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证券民事赔偿案。
2006年12月18日—22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东方电子案第一批案件共197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庭后,宋一欣律师明确提出了和解方案,但至今东方电子方面对此并没有反应。对此情况,宋一欣律师已经向青岛中院作了反映。宋一欣律师认为,如果东方电子公司及东方电子集团公司没有明确的和解态度,应当视为不愿进行和解,那么可请求依法判决。
而“东方电子案集体和解谈判原告律师团”的全体成员,也认同宋一欣律师的上述主张。该律师团由全国25家律师事务所代理东方电子案的律师组成,代表了占总起诉金额三分之二即3亿元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