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
2007年02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李和裕
继本月初出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后,建设部和商务部又于昨日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我国的设立、资质等事务作出统一要求。
《规定》称,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而今后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均须符合《规定》要求。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申请设立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从事相应工程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