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正
为了配合交易所席位管理制度改革,强化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实现会员交易准入管理与事前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统称“《会员管理规则》”)专章对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作了规定。
一、明确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新制度,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会员管理规则》对席位与交易单元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的新制度,为交易所顺利推进席位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规则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相关规定要求会员应当取得并至少持有一个交易所席位,并通过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经反复斟酌,《会员管理规则》明确作出了限制席位总量的规定,考虑到现有席位存量的差异,两所在限制席位总量方面的规定略有不同,其中深交所规定了“对席位实行总量控制”这一原则;而上证所明确提出“限制席位总量,不再新增席位”。应当说,《会员管理规则》关于限制席位总量的规定,是交易所席位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也是切实维护会员权益的重要举措。
上证所已制定完毕并将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相关通知,深交所于2007年1月1日发布实施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及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及相关业务指引。两所关于席位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管理的新制度安排解决了交易所席位的权利和属性的问题,理顺了席位与交易单元的关系。根据两所相关细则,席位代表会员在交易所拥有的权益,而交易单元是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与接受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它是交易所对会员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载体。新制度体现了市场公平性,同时更好地维护了会员的权益,为会员交易管理提供了更大灵活性,也为会员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能力提供了支持。
二、确立交易权限管理制度,强化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
部分会员过去在国债回购等业务中,滥用交易权限,伺机恶意透支,给相关投资者和市场造成了较大的风险,这对交易所实行会员交易权限管理提出了客观要求。为顺应这一要求,同时结合交易所前期在权证等新产品新业务中的实践,《会员管理规则》确立了交易权限管理制度,要求会员参与交易所推出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以及参与的交易规模应当符合设定的资格条件。交易所将根据会员的业务范围、经营状况、市场风险承受程度、交易及相关系统状况、内部风险控制、专业人员配备以及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依据相关规则,对会员交易权限实施管理;同时,交易所还可以根据需要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方式及规模。
从本质上讲,交易所之所以建立交易权限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会员开展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行为,从而达到防范交易风险的目的。
需要明确的是,交易所实施的会员交易权限管理将与中国证监会即将施行的业务牌照管理相衔接,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配合作用。交易所的会员交易权限管理,是在证监会业务许可的前提下,采取更细节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更及时的风险控制要求,体现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座谈会关于监管关口前移的精神,达到防范交易风险的目的。
《会员管理规则》关于交易权限管理的规定主要是授权性规范,具体资格条件及规模管理内容在交易所推出新交易品种、新交易方式的业务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目前两所已经在国债买断式回购、上证基金通、权证、ETF申购赎回、LOF申购赎回等业务中实施了交易权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