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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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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中民诉渤海集团案 证券民事赔偿“考古”
    2007年02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宋一欣

      

      现在的证券市场中,已经听不到渤海集团这个名字了,因为在2005年5月21日,渤海集团已被改名为银座股份,渤海集团的全称是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858,银座股份的全称是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山东济南市的企业。让证券市场投资者常常想起渤海集团名字的,不是其他,而是两次被中国证监会的处罚、由此两次引起投资者的诉讼、两次都穷尽司法救济而走完二审程序、结果两次均使原告在济南的法院败诉。

      第一次的故事发生在1996年,故事的主角是刘中民。而发现刘中民维权故事的,却是在六年后采访第二个故事时的记者张海波,他当时是《羊城晚报》记者,这个刘中民的维权故事不久就变成了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史上的“考古发现”了。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到过任何财经媒体或法律媒体采访这位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史上“吃螃蟹者”的文章,也没有看到过任何见诸于媒体的刘中民形象。

      1996年7月,渤海集团公布其1996年中报。后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中报存在严重失实,并违反会计制度,已构成虚假陈述及信息误导。当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继石油大明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后,证监会做出的第二件此类行政处罚决定,也是渤海集团因虚假陈述受到的第一次行政处罚,在我记忆中,一家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因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简直是凤毛麟角,但渤海集团却榜上有名。

      渤海集团受到行政处罚后不久,就有一位名叫刘中民投资者,以该行政处罚为依据,向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渤海集团赔偿因虚假陈述致使其股票交易发生的亏损。刘中民当时系安徽大学图书管理员,他是在渤海集团中报公布后的7月30日买入股票的,处罚决定公布后又卖出,共损失1040元。刘中民在诉状中称,由于渤海集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自己的投资行为产生严重误导,并造成股票交易直接损失,故要求赔偿。帮助刘中民起诉的诉讼代理人是济南的刘英新律师,刘律师是一位专业素养很高、为人极和善、品行令人称道的老律师。

      但是,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充足证据证明渤海集团的虚假陈述及信息误导行为与刘中民股票交易的损失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1997年底,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中民的起诉。1998年初,不服一审判决的刘中民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8月12日,济南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刘中民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股票交易是一种收益高,见效快,风险大的经济活动。中国证监会对渤海公司的处罚是对其在经营中违规行为的处理,该处理与刘中民的股票交易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现刘中民以渤海公司作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而被中国证监会查处致使其股价下跌,造成了自己股票交易受到了损失,要求渤海公司予以赔偿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刘中民起诉渤海集团案,虽然是湮灭很久才被揭开历史尘封的,但其具有的意义却不言而喻。它使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的历程前移了两年,该案终审判决的时间,要比上海姜姓投资者诉红光实业立案的时间还早四个月,只是该案没有见诸于媒体而已。但该案所涉及的问题及争论焦点实际上同以后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前置条件、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责任承担、损失计算原则及构成等规范都相契合。应该说,刘中民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之初,就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勇气可嘉,其虽败犹荣。

      (作者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博客地址:http://songyixin.blog.cnstoc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