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环球财讯
  • 3:焦点
  • 4:特别报道
  • 5:观点·评论
  • 6:信息披露
  • 7:时事·国内
  • 8:时事·海外
  • A1:市 场
  • A2:基金
  • A3:金融
  • A4:货币·债券
  • A5:期货
  • A7:专版
  • A8:时事·天下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行业调查
  • B8:书评
  • C1:理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操盘计划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维权在线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信息大全
  • D4:信息披露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2007 年 2 月 28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C8版:维权在线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C8版:维权在线
    信托新规考验投资者风险承受度
    败诉损失计提谁来担责
    委托高手炒股 资金被卷谁之过
    小股东自己的权利自己做主
    保险资金入市 不妨“松松绑”
    刘中民诉渤海集团案 证券民事赔偿“考古”
    新身份证不被认可如何是好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败诉损失计提谁来担责
    2007年02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岳琴舫 律师

      简介: 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兼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兼顾问组副组长等社会职务。担任多家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高等院校法律顾问,能在金融、证券、海事、房地产、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方面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问:我是某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2001年该公司前身与日本企业签订合同仲裁败诉,2002年10月公司才募集流通股上市,2006年公司要计提败诉损失。我认为,败诉损失应有2001年的公司股东承担,我可以起诉吗?

      志愿团专家: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你的看法没有法律依据,你无权起诉。

      问:某证券公司员工帮我炒股,盈利后分成。可他们的水平实在太差,每天都说股票要涨停,但是一个月过去了,我一分钱也没有赚到还赔了钱。我该怎样维权呢?

      志愿团嘉宾:你在委托他人操作股票之前,应该了解其职业身份,是否有证券咨询从业资格证书。如果是合格的从业人员,其行为应该受到相关部门规章制约的。如果该人员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即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证券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遭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实,对于投资者来说,要通过多种渠道对相关人员的操作水平,道德水平进行观察和了解,在充分确信之后,可以尝试进行少量资金的合作。

      问:股东代表诉讼与一般诉讼有何区别?

      嘉宾: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采取提起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代表诉讼。直接诉讼指股东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基于出资人的地位而提起的诉讼。而代表诉讼指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在公司管理层怠于或拒绝行使诉权时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以个人名义代位公司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代表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