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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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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明确会员与客户的关系
    2007年02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的沪、深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去年颁布实施的《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会员的资格管理、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到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等各方面,进一步明晰了对会员的基本要求,对会员各项业务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规则》第四章第一节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管理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会员与客户的关系,以及会员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业务规范。

      一、《规则》为会员提供了基本的业务办理规范。

      按照《规则》规定,从客户到证券公司开户起,证券公司不仅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时,还应当核对客户身份,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并留存身份证明、证券账户等证件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这一规定,有利于券商对客户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客户,券商可以说“不”,并要求客户按照规范的手续补齐相关资料,这也有利于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则》第一节4.1.4的相关内容,规定了证券公司应该向客户介绍交易品种及相关业务规则,对于特定交易业务还需按交易所的要求签订风险揭示协议,这不仅是十分必要而且是非常紧迫的,这其中包括对2006年以来新入市的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也包括对所有投资者关于创新产品的风险教育。

      二、在规范会员业务办理的基础上,《规则》引导会员进一步提高对客户的服务质量。

      1、《规则》第一节4.1.4 规定“会员对客户的资金、证券以及委托、成交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按户分账管理,并向客户提供对账与查询服务。”

      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长江证券基于客户交易数据的分析,从不同角度对客户进行了细分,制定了公司客户分类服务标准,如建立起VIP客户、重点客户、一般客户、休眠客户档案;按客户操作习惯进行归类,根据目标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全面服务,提升服务的有效性。

      2、《规则》第一节4.1.9规定,“会员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定,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者撤销指定交易业务,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拖延或者拒绝。”这一规定既是对会员业务办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客户服务精神的具体体现。

      3、《规则》第二节 4.2.4规定“ 会员应当定期检查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或者临时应急演练。”

      近年来证券公司集中交易进程逐渐加速,证券市场不断推出的业务创新,使得会员的交易系统不断地进行升级改造。确保交易系统平稳运行,尤其是在突发意外的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客户正常交易,这无疑是保障投资者基本利益的务实之举。因此《规则》推出,不仅是对会员技术方面的规范性要求,对会员提高基本通道服务的质量,也具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三、在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方面,《规则》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1、新《规则》对交易过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会员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时,应当核对客户身份,并查验客户资金、证券是否足额”,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资产安全,而且也有利于证券公司的风险防范,防止出现透支欠库等风险,给证券公司造成损失,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不仅如此,《规则》中还明确要求“会员对客户的资金、证券以及委托、成交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按户分账管理,并向客户提供对账与查询服务”。这对证券公司的交易和清算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新《规则》指出,“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时,发现其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这一规定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意味着不仅要求为客户提供快捷便利的交易通道服务,而且要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和提醒,确保客户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正常交易。

      3、新《规则》对于客户资料等重要凭证、数据的保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则》要求会员应当对客户信息资料履行保密义务,并对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