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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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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版:市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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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版:市 场
    中金所将在条件成熟时推股指期货
    11万 A股日新增开户数创新高
    3家出现负溢价 AH股价差大幅缩窄
    加强客户服务与管理 提高会员执业质量
    上证所将大力推进整体上市
    股市大跌 认沽权证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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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客户服务与管理 提高会员执业质量
    2007年02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沪、深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解读之二

      □尚正

      

      长期以来,会员开展经纪业务,主要作用在于向其客户提供交易通道,业务内容简单,没有充分体现出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服务客户能力、控制风险能力。为此,《会员管理规则》着力规范了会员与经纪业务客户的关系,从服务客户、管理客户两个方面对会员提出了新要求,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一、服务客户,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揭示。

      《会员管理规则》就会员应当对客户承担的风险揭示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会员不仅应当向客户介绍交易品种及相关业务规则,而且对于特定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协议,揭示证券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一般性的风险揭示义务,会员应当在客户入市时提示资本市场的风险,介绍产品、介绍规则,承担投资者教育职能;二是特别风险提示,在客户购买特定投资产品时,如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会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通过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的形式进行专项风险揭示。

      会员作为客户与资本市场间的桥梁,既负有接受客户委托完成交易的诚信责任,也应当承担向客户告知相关信息、提示风险的社会责任。会员开展这项工作,有其证券知识丰富、营业网点广布的便利与优势,并且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基础上,“买者自负”的原则有助于引导客户投资理念,增强其参与市场的信心,为会员更好地拓展业务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另外,会员对投资者风险揭示工作的重视,也是促进证券市场金融创新的必要条件,无论是制度创新还是工具创新,向投资者普及各种证券知识和各类创新的背景知识,是投资者理性参与的基础,也有助于降低整个证券市场的风险。

      2005年证券交易所权证产品推出后,证券交易所在引导会员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工作上下了大气力,多次以发通知的形式要求会员与客户签订《权证风险揭示书》,并向会员逐一发函,要求其通知到每一个休眠账户的权证持有者,做好权证即将到期的提醒工作。2007年《会员管理规则》出台,强化对客户的风险揭示应当成为会员的自主性工作。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国际化进程逐步加快,我们必须建立一个能掌握基本投资知识、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的投资者群体。这样,资本市场才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阶段。为实现这一理想局面,各方市场参与者都应当有所作为,会员也应担此重任。

      二、管理客户,防止异常交易行为。

      为防范和化解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风险,《会员管理规则》确定了对会员自身及其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实行两级管理的监管思路:一方面继续明确证券交易所对会员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监督检查,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加以制止;另一方面强调了会员对自身及其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时,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同时对于自身异常交易行为也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此处的异常交易行为,即《交易规则》列举的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十三项异常交易行为: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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