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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而据知情人士透露,为鼓励信托公司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在申请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和进入过渡期之间做出选择。
据了解,银监会已于近日向各地银监局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下发《关于实施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银监局组织信托公司认真学习新办法,并按新办法的规定开展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
或换牌或进过渡期
通知明确,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的信托公司,应当于新办法颁布后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在申请书中应附业务调整方案,包括固有业务调整方案、投资者结构调整方案等。申请书由属地银监局进行初审,报银监会审查并批准后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信托公司按照新批准的业务范围及新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对已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银监会鼓励其优先开展资产管理类业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等创新业务。
通知同时指出,凡暂时难以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银监会提出过渡期申请并附过渡期方案,申请书由属地银监局进行初审,报银监会审查并批准后实行过渡期安排。过渡期从新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最长时间不超过三年。已获准过渡期申请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守银监会的过渡期安排,提前达到要求的可随时申请结束过渡期。
颠覆性变化
业内专家指出,新两规正式实施后,无论信托公司申请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还是进入过渡期,都将对信托公司原有的业务和盈利模式产生颠覆性的变化。
上月24日下发的新办法指出,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严格限制关联交易。但可以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对外担保业务,允许在异地推介和开展业务。
用益信托工作室分析师李旸认为,新办法为信托公司的长期发展方向划出了框架,长期来说必定导致信托公司优胜劣汰,但是短期内效应并不会非常明显。
“此次新办法放行跨区经营,打破了信托公司原有的‘做门前生意’的格局。虽然目前还未有更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是已经在制度设置上引入了竞争机制。现在各家信托公司正在消化规则,长期来看必定有大的变化。大而强的信托公司有可能通过跨区经营进入扩张通道,而中小信托公司和中西部信托公司的日子会比现在更加难过。”李旸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