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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表示,今年国家药监局会加强药品审评审批的管理,在药品审评审批中实行“三制一化”。所谓“三制一化”,就是实行审评人员集体负责制,目的就是防止个别人滥用审评审批权力;实行审评审批责任追究制,强化对违法审批行为的责任追究;实行审评审批检验人员公示制,将药品审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郑筱萸案暴露出的药品审批腐败震惊全国,也令药监部门蒙羞,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在这一腐败案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和集中。仅以2004年为例,中国药监局受理了10009种新药申请,而美国药监局(FDA)仅受理新药申请148种。中国药监部门一年审批的新药数量美国需要67年多才能受理完毕,伴随而至的是令人触目惊心的权钱交易:有些企业将旧药重新换一个“马甲”,或者在旧药的成分里略做些并不增加药效的改造,便能轻易成为一种“新药”。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药监局提出实行“审评人员集体负责制”等措施表达了重塑形象的决心,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本身仍有令人担忧之处。
国家药监局之前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很快就查清了责任,主要在于过去权力集中个人,责任非常明确,追究起来很容易。如果实行“审评人员集体负责制”,会不会导致两个结果呢?其一,个人因为是集体负责制而放松要求,或私下搞腐败,却把责任推给集体,让集体当替罪羊。其二,因为是集体审批,遇到问题不宜查找责任,甚至可能造成法不责众的局面。
其实,集体负责制的形式在过去也存在,只是有名无实而已。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说:“审批药品不是一人说了算,而是有着严格的程序。
这种所谓的“不是一人说了算”,就多少包含了“集体负责”的意思,但事实上呢?还不是被个别权力拥有者掌控吗?有报道指出:“在操作层面上,郑筱萸只管药品生产的审批签字,只要是曹文庄把所有的资料送到他那里,就证明一切事情已经搞定,他只需要签字就行了”。
即便是集体负责制如果缺少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可能被扭曲,变成个人说了算。今年2月8月,吴仪副总理就指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存在诸多漏洞,甚至有的规章可以被个别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擅自修改,对于公共权力监管的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特别是缺少对审批等重要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办法。
因此,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督确保制度被执行是重中之重,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向美国药监局提出新药申请的药品也非常多,但是,美国法律对新药审批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每一个程序几乎都是公开和透明的,可以借助网络查阅,这本身就大大压缩了腐败存在的空间。而且,美国对药监人员的监督也极为严格。美国药监部门在2004年仅受理148种新药申请,而这些申请也并非全部获批,只有136种最终通过。所以,我们的药监审批要尽快建立起包括外部监督在内的完整的制度,从制度层面去屏蔽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