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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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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知情权 权利知多少
    处理操纵行为 法规更应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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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操纵行为 法规更应细化
    2007年03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思凯

      

      在《刑法》修正案中,对“披露虚假信息、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操纵市场”等证券市场几大顽疾,都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制裁手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证券市场的发展环境才能整洁。去年以来,一些上市公司顽疾的治理成果收效显著,从上市公司清欠攻坚战到南方证券操纵股价的单位犯罪的刑事制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法律法规只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了处理,对操纵行为非法持有的证券的处理方式却未加以规定,希望相关部门能制订司法解释或补充规定解决这一问题,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利益不容侵犯

      庄股和庄家倒下了,投资者的利益也被侵害了,那么投资者的损失该由谁来买单?《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中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其中包括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该项投资的现状,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但由于证券投资这一特殊形式,对其处理还会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以南方证券为例,其违规操纵S哈药、哈飞股份的二级市场股价,也未履行任何相关信息披露和要约收购的义务,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介入其中,最终遭受损失。南方证券的操纵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私有财产。《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南方证券违规持有的S哈药、哈飞股份的流通股的所有权归属在没有完全解决投资者损失的前提下,其所有权不应完全归属南方证券或债权人所有。在南方证券破产清算时,应充分考虑南方证券在操纵市场中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场内卖出是唯一合理选择

      当然,补偿投资者的损失需要对南方证券持有的S哈药、哈飞股份的流通股进行处置,那么何时以及如何处置,就成了关键问题。

      有的分析人士也担忧:这么大量的流通股直接减持肯定不行,会给股价造成很大的冲击,对债权人利益也不利。但实际上,直接减持并不一定那么可怕,而且专业人士分析,场内卖出是唯一合理选择。

      因为直接减持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发生了,股价也没有因此大幅下跌。根据S哈药公布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数据显示:2006年6月30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持有72499.99万股,而2006年9月30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持有71858.08万股,减少了641.91万股。在法院的清算方案还没有出来之前,谁有权处置南方证券所持股份呢?从2006年6月30日至9月30日,S哈药区间震幅为36.61%,股价下跌了12.09%,而之后股价并没有继续下跌而是大幅上涨,从2006年9月29日至2007年2月26日股价上涨了56.43%。

      南方证券除对2001年配股包销持有哈药股份流通股(占哈药股份总股本的14.27%)进行信息披露外,其大规模地持股操纵行为以及目前被减持的641.91万股未进行任何的公开信息披露。值得关注的是,已经违法的不应继续违法,依法处置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由此可见,通过市场卖出南方证券非法持有的流通股,不仅不会损害现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相反会使S哈药股价回归本源,增加了投资者盈利的机会和空间。需要说明的是,股价被操纵才会处于非理性水平。

      完善立法根治顽疾

      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行为须被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但没有限期出售的明确规定。此外,在民法和刑法中都没有十分合适的条款,刑法中只是规定了各类刑罚;民法中对证券类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解读。因此我们建议对操纵行为非法持有证券处置应作出司法解释或补充规定,以保证基本法规的严肃性、可操作性。

      总之,南方证券的股价操纵行为已属违法,违法就必须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仅对其人,而且对其事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处理。笔者建议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应该放到市场中去解决,市场有能力修复由此造成的影响和创伤。南方证券事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后来者继续效仿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南方证券事件处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能否根治证券市场顽疾,使后来者引以为诫,使我们的证券市场更加健康有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