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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更是惊人,由于股东之间投资数量的差距,其所享有的权益也大不相同。大股东通过享有的表决权控制公司股东会,利用董事身份操纵公司董事会,导致许多中小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做出有实质性影响的举动,于是许多中小股东渐渐脱离公司资本运营。由于投入公司资本的安全性和投资收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股东迫切要求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且股东基于对公司的出资,也应当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因此,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新《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的同时,对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进行了限制,即股东查阅公司重要文件的范围应该受到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财务会计报告的分类和构成,股东有权查阅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另外经过公司许可,股东也可以查阅公司其他文件。
对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还要求其具有正当的目的。首先,股东应当在向公司发出的书面申请中明确查阅的具体事项,并说明查阅的具体目的;其次,股东要求查阅的具体事项和查阅的目的之间应当有直接的联系;再次,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公司有权拒绝股东的查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