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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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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8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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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8版:维权在线
    “打非”防骗 远离“境外上市”诱惑
    股东知情权 权利知多少
    处理操纵行为 法规更应细化
    大股东玩猫腻 小股东如何应对
    可否引入“做市商”
    H股海归发行市盈率不能太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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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知情权 权利知多少
    2007年03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岳琴舫 律师

      简介: 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兼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兼顾问组副组长等社会职务。担任多家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高等院校法律顾问,能在金融、证券、海事、房地产、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方面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股东投资于公司,其目的是使其所有的有形的或无形的资产转变为能够产生收益的资本,通过分配公司利润使自己的财产增值。但是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旦股东资产以投资作为公司资产进行运营,股东就只能享有出资者的权益,股东只有在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干预公司经营,至于资本如何运作、能否产生收益,很多情况下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难以控制的。

      实践中,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更是惊人,由于股东之间投资数量的差距,其所享有的权益也大不相同。大股东通过享有的表决权控制公司股东会,利用董事身份操纵公司董事会,导致许多中小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做出有实质性影响的举动,于是许多中小股东渐渐脱离公司资本运营。由于投入公司资本的安全性和投资收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股东迫切要求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且股东基于对公司的出资,也应当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因此,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新《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的同时,对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进行了限制,即股东查阅公司重要文件的范围应该受到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财务会计报告的分类和构成,股东有权查阅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另外经过公司许可,股东也可以查阅公司其他文件。

      对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还要求其具有正当的目的。首先,股东应当在向公司发出的书面申请中明确查阅的具体事项,并说明查阅的具体目的;其次,股东要求查阅的具体事项和查阅的目的之间应当有直接的联系;再次,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公司有权拒绝股东的查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