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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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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非”防骗 远离“境外上市”诱惑
    股东知情权 权利知多少
    处理操纵行为 法规更应细化
    大股东玩猫腻 小股东如何应对
    可否引入“做市商”
    H股海归发行市盈率不能太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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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非”防骗 远离“境外上市”诱惑
    2007年03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刘英新

      日前国务院发出批复,同意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这标志着“打非”工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一些涉嫌非法证券活动将得到进一步遏制和打击。但事实上,证券打非工作仅靠打击是远远不够的,预防工作同样不能少。只有提高投资者对不法分子欺骗手段的鉴别能力,让不法者的骗术没有了生存空间,才能取得打非工作的治本之效。值得注意的是,在非法证券活动中,一些原始股推销者往往以“境外上市”为由,让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误入圈套,因此,投资者有必要充分了解境外上市的来龙去脉。

      ———编者

      ■现象

      “境外上市”迷人眼

      非法证券活动属于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其对象通常是普通群众特别是退休人员、下岗人员等低收入者,所以它的危害不仅在于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破坏,更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从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违法犯罪的手法上看,无非是利用普通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特别是境外资本市场缺乏了解施展骗术,从而轻易使众多的普通群众上当。所以证券“打非”采取打防并举,以防为主,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资本市场的基本常识,提高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识,才能有效地遏制非法证券活动。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广大投资者对境内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规范已日益熟悉和了解,但对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有关知识却知之较少,这也正是非法证券活动常常以企业将在境外上市为幌子诱骗投资者购买非法发行的股票的重要原因。只有了解企业境外上市的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知识,投资者才能防范在证券市场上投资的风险,及时识破非法证券活动的骗术。

      广大投资者在了解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境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和操作方式后,就可以比较容易地判断出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外上市的公司股票的欺骗性,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财产的安全。

      ■对策

      充分认清境外上市的本质

      根据我国对企业境外上市的有关法律规定,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一般分为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两种形式。

      什么是境外直接上市

      所谓境外直接上市是指,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这种上市形式由于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过程又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下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所以,比较容易辨别真假。在境外直接上市的股份公司股票,通常根据其上市地的第一个字母,称为H股、S股、N股等。这类股份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可以对境内或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根据投资者的身份将股票分别称为“内资股”和“外资股”,其中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股票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但内资股超过200人持有时,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准。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境外直接上市的股份公司内资股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流通,但在实践中,除个别经过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公司外,尚没有内资股在境外上市流通的实例。所以在目前情况下,除非有国务院的特别批准,任何境外直接上市的内资股都不能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

      什么是境外间接上市

      所谓的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公司的股东在境外注册特殊目的公司(俗称红筹公司),并直接或间接享有境内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股权权益或资产权利,在境外发行股票直接上市。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直接发行股票上市,在业界一般将其称为“红筹上市”。这种上市形式的特征是将涉及境内的资产权益合法置入境外的公司后,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在境外上市。据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以这种形式上市的公司根本不是境内的公司,换句话说,境内公司的股权或出资额并不直接成为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当然,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所谓的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内居民设立的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境内居民无论是法人或自然人,需要到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必须根据它对境内权益并购和控制的不同模式,分别经过商务、发改、证监、外汇等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等程序。在这些审批和登记程序中,对特殊目的公司股东的身份、资金来源、境外融资、境外公司资本变动等都有相应的申报和持续监管要求,同时国内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规定,国内普通投资者几乎不可能合法取得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票。况且,在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会根据境外上市的具体情况,按照中介机构的要求分别设立几家关联公司进行股权重组,这些复杂的资本运作要求也不可能设置更多的境内不特定股东。

      企业在境外上市,不仅要遵守国内的有关法律规定,同样也需遵守境外上市地的相关法律。境内企业选择的境外上市地,通常都是经过长期市场演进后具备了完善的法律制度的证券交易场所。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对公司股份的发行和上市交易虽然各有特点,但都具有比较明确的具体规定。

      境内购买境外股不可信

      实践中,境内企业或其股东在境外设立“红筹公司”时,常会选择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而这些离岸法域对离岸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股东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如有的法律规定,设立公司是否签发股份证书需由公司章程表明,而股份证书只是股东权利的初步证据;有的法律规定在公司组织大纲上签署的人视为已同意成为公司的股东;而各地的法律都规定公司应以书面形式保存股东名册或股份登记册,只有其名字或无记名股份的编号记载于名册之上的才被视为公司的股东等。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在离岸法域注册公司比较简便,但除了应当符合国内到境外投资的有关规定外,并不是发给你一张印制精美的原始股票就意味着你已经成为了离岸公司的股东。即便你已经合法成为离岸公司的股东,但是否这家公司就会成为最终上市的公司仍然无法确定。

      除此之外,如果一家境外的上市公司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通常也会由境外的承销机构负责发售,而由于境外证券法律规定和外汇管制等原因,我国境内的机构是不能参与这种承销活动的。所以,在境内也是不可能合法购买境外公开发行的股票。

      (作者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