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东方房地产学院教授
上海易居研究院房产研究组专家
陈伯庚
房价高企、涨幅过大,是本轮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主因,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实现商品住宅价格的基本稳定。从近两年的实际情况看,调控确实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多数城市的房价仍在高位运行,调控效果不甚理想。自2005年3月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的系列调控政策甚多,调控力度也相当大,为何在房价问题上成效甚微呢?深层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商品住宅价格属性把握失准。
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按照习惯思维,把住宅看作是单纯的消费品,从而把商品住宅价格混同于一般商品价格。实际上商品住宅虽有消费和投资双重功能,但从本质上看属于资产即不动产范畴,购买商品住宅无论是用于自己居住还是用于直接投资,都是一种投资置业行为,最终形成家庭资产。正因为商品住宅具有资产属性,其价格也就必然属于资产价格范畴,国家统计局已多次明确了这一点。
遗憾的是,不少政策并未从住宅资产价格这一客观属性出发来制定,而仅仅从居民普遍买得起房的角度出发来压抑房价,这是误解。国际上通行的住宅政策目标都是给居民提供合适的住房,包括产权房和租赁房,不能保证人人拥有住房资产的产权房。可见,调控房价的目的,并不是要使房价降至人人都能买得起房的程度,而是要挤压房价泡沫,回归真实价值,避免大起大落的震荡。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个人认为还要通过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来解决。
2、调控配套政策相互协调欠缺。
对房地产市场和房价的调控政策,必须坚持同一目标下同方向配合行动,才能发挥综合性作用和效果。包括税收政策、信贷政策、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都要相互协调配套。前一时期相互协调欠缺的主要有两大问题:一是在市场供求关系调整方向上,究竟是重点控制需求,还是重点控制供给不一致。二是土地成本依旧增加,住宅价格又怎么能降下来呢?政策指向不一致,相互抵消,由此影响了房价调控效果。
3、地方政府对调控政策执行不力。
由于房地产业发展对地区GDP增长和税收增加举足轻重,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和地方利益,不希望房价下跌,这种利益的博弈使中央的调控政策在具体贯彻实施中大打折扣。例如商品住宅结构调整中规定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必须占70%,而有些地方政府找出种种理由,执行乏力;又如税收政策中规定收取房地产交易增值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不少地方想方设法减轻,使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的作用大为减弱。
(嘉宾博客言论不代表本报观点 整理 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