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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要实行这一政策呢?有报道引述专家的话说,目前单位福利分房的现象仍较普遍,许多单位通过自建或者购买整栋房产,然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出售给单位职工,而当前许多单位的分房政策还是职工将现有住房上交后即可重新获得分房资格。这种低价售房的模式,极大促进了消费者换房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房产需求提前释放甚至促使房产的需求呈现倍数的扩大;同时,这种低价购房换房模式,对于房产面积的趋大化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根据这种逻辑,对购买单位低价房征税就显得顺理成章。然而,事情往往并非如此简单。首先,这可能把更多的消费需求推向市场。一些单位自己建房的成本远远低于市场,单位将这种住房卖给职工,在客观上加大了住房供应量,无论住房是职工自己住还是转卖给别人,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倘若许多单位都这样做,市场中对住房的需求量就会下降,这有利于拉低房价,而不是像那位专家所说的,会导致“房产需求提前释放甚至促使房产的需求呈现倍数的扩大”。如果抑制了单位的自建房热情,反而有可能将这部分职工的需求推向市场,导致房价的上涨。
税收政策很容易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影响,促使它发生或剧烈或微妙的变化。不可否认,某些特权单位尤其垄断的企业,通过向职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住房来增加职工福利待遇,其中的福利腐败问题也一度引起国人的关注。但是,对待这种行为更应该动用法律、法规的力量而慎用税收的力量。毕竟,我国目前的房价依然处在上升轨道中,连续两次房地产调控都由于官商勾结等因素被化解,一旦征税并没有导致预料中的效果———消费者的房产需求出现一定的回落,那么,就可能导致相反的情况。
而且,这种税的征收成本可能比较大。对于单位是否在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需要逐一进行核实,有比较大的工作难度。而且,有关部门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应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这两种情况下,其实都存在着滋生腐败的可能性。
应该认识到,单位之所以自己建造住房,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房价太高,开发商等既得利益集团从房市中牟取的暴利数额过高。房价上涨越厉害,单位自己建造住房的冲动就越强烈,反之,单位赞成建造住房的冲动就会减弱。因此,从根源上看,抑制“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这一经济行为,必须依靠对房价的调控,促使房价理性回归,做到了这一点,因房价虚高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都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