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正
为加强交易所与会员的联络与沟通,更有效发挥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本次新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统称“《会员管理规则》”)引入了会员代表制度,强化了会员报告制度,对会员代表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会员向交易所报告事项、报告时间等事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完善会员代表制度,明确会员代表职责与任职条件
沪、深证券交易所在2003年分别发布了《关于加强会员业务代表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设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代表的通知》,首次建立了会员(业务)代表制度。经过三年多的试行,会员(业务)代表制度已经比较成熟,绝大多数会员(业务)代表及其授权代表或业务联络人都能按照要求,认真履行会员(业务)代表职责,积极配合交易所工作。在加强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及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作用方面,会员代表制度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此次新颁布的两所《会员管理规则》将会员代表制度统一纳入到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范围,规则层次上升了一个高度,充分体现了会员代表制度在交易所自律监管方面的重要性。
《会员管理规则》对会员代表的任职资格、会员代表的人数要求和会员代表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会员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交易所的会员代表,作为与交易所各项业务往来的组织协调人,由其办理会员资格相关业务,承担履行会员报告与公告义务、组织会员参加证券交易所培训、协调会员与交易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与测试等十项工作职责。在具体落实十项工作职责过程中,会员代表可以授权一至四名会员业务联络人代行职责,具体负责相关业务。
相比过去两个交易所各自设立的会员(业务)代表制度,此次新颁布《会员管理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两所统一使用了“会员代表”和“会员业务联络人”名称;二是两所统一界定会员代表和会员业务联络人的职责,并根据市场发展作了一定的调整,如结合席位改革新增办理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管理等业务方面的职责;三是两所统一规定并简化二者的任职条件和申请手续,不再要求会员代表必须是副总裁以上人员,只要是高管人员即可;四是在会员代表和会员业务联络人管理方面也作了相应调整,如不再发放会员授权代表证书等。
二、完善会员报告制度,明确会员报告的类别与报送时间
为履行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规范证券公司交易行为,了解会员财务、经营状况和交易技术系统运行状况,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交易所在《会员管理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特别强化了会员报告制度,这是交易所及时掌握会员情况的有效途径,也是会员与交易所建立和谐关系的表现。这次的会员报告制度在总结历年会员监管经验、完善以往会员报告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法》的要求,重新梳理了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确定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类型,使报告事项更具有务实性,内容更全面,更贴近最近几年市场发展的变化,除了以往要求定期报送的反映会员财务、经营状况的统计月报和年报外,新增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指标及对交易技术系统运行情况的定期报告等。
《会员管理规则》规定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统计月报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月报要求在每月7个工作日之前报送,年报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
《会员管理规则》还规定,会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公司章程变更;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对外提供的担保单笔涉及金额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以上;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以上;会员或者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等等。临时报告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另外,会员如果发生重大业务风险、进入风险处置、重大技术故障、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等等情形时,必须立即向交易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