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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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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会员代表及会员报告制度,加强与会员联络与沟通
    强化会员监管,促进自律管理
    强化监管措施 促进市场发展
    监管自律并举,规范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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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会员监管,促进自律管理
    2007年03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沪、深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解读之六

      □尚正

      

      一、实施监督检查,是落实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行为的内在要求

      沪、深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体现了会员共同意志,代表了会员的整体利益,是会员自我管理的基本准则,通常说来,会员应当自愿遵守。

      但是,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普遍经验和沪、深交易所已有的实践告诉我们,会员遵守规则的自愿性,受到各种主观与客观、内部与外部因素的影响,实践中可能导致行为偏差,甚至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交易所以自律管理者身份,监督会员的交易活动,督促其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及时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此,会员管理规则专设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第七章“纪律处分”,以强化会员监管,促进自律管理。

      二、会员的证券交易以及相关业务,是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

      组织、管理证券交易,是交易所固有的自律管理职能,也是交易所与行政监管、行业协会监管职责得以区分的边界所在。目前,直接进入沪、深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只能是交易所的会员,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一定意义上,就是对会员交易行为的管理。因此,会员管理规则将会员的证券交易及与交易相关的业务,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具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会员证券交易行为实时监控;二是证券交易等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1、会员证券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会员管理规则第6.1条规定:“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会员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实时监管中,交易所重点监控“会员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我们知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通常是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实现方式,也是其外在表现形式。对之重点监控,可以起到威慑、警示效果,也可以从中发现市场操纵等违规交易行为线索,及时向证券行政监管机构报告,为立案调查,依法查处提供便利。

      就“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形态,现行沪、深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第6.1条,已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列举了13种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为避免重复,会员管理规则采用了转引方式,对之不再具体表述。

      依据交易规则,交易所重点监控的会员交易行为包括:(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11)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13)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2、会员业务的监督检查。会员管理规则第6.2 条规定,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证券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该规定,是否以及如何对会员进行监督检查,由交易所根据监管及业务需要来确定。检查时,可以直接到会员及其营业部现场了解情况,也可以采用非现场方式,如要求会员报告经营状况、提交专项报告。检查的重点,是自营和经纪等证券交易业务中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交易、通信等系统的运行、管理情况等。

      三、交易所在会员监督管理中,可以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实施纪律处分。

      1、关于监管措施。会员管理规则第6.3 条规定,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相应下列措施,包括:(1)口头警示;(2)书面警示;(3)要求整改;(4)约见谈话;(5)专项调查;(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上述监管措施,带有一定的灵活性、内部性、警示性,重在提前介入、事先提醒、防患未然,为存在或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提供自我改正的机会。但是,这些灵活性、内部性、警示性的监管措施,并非没有约束力。依据会员管理规则6.4条规定,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监管,按照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开户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2、关于纪律处分。对违反交易所规则的会员,实行纪律处分,是会员制交易所的通行做法。没有纪律处分,交易所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将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甚至有可能流于形式。

      沪、深两所现行章程,作为最高层次的会员自律管理规则,对会员纪律处分措施,已有明确规定。会员管理规则规定的纪律处分措施,与章程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包括(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4)取消交易权限;(5)取消会员资格。

      同时,会员管理规则结合自律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沪、深两所章程中的纪律处分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将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纪律处分范围。会员管理规则第7.2条规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将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如其累计三次受到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可同时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二是完善了纪律处分复核程序,为会员权利提供内部救济。会员管理规则第7.3条规定,会员不服交易所依照本规则作出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交易、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服公开谴责等严重的、涉及自身基本权利的纪律处分,可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复核,具体的复议机构和复议程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为保障自律管理的时效性,及时制止、处理违规行为,会员管理规则参照境外交易所的一般做法,规定纪律处分复核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