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2日上午10:00 在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七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1,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869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在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实施方式,与澳大利亚CHX&CLY PTL LTD公司合资设立浙江景兴纸板有限公司实施30万吨绿色再生环保纸项目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51,500,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由拟设立的中外合资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负责实施15万吨牛皮箱板纸技改项目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51,500,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进行互保事宜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51,500,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51,500,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