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经济纠纷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期货公司”函告,因与客户保证金的纠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下达(2006)洛民五破字第6 --- 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此前美尔雅期货公司撤销五洲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证券)清算组发出的五清通字(2006)第6号返还财产通知书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上述事项相关情况提示公告如下:
2004年8月25日,安徽众诚投资有限公司与美尔雅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济合同并开立帐户从事期货交易。其后曾分别于2004年10月29日和2004年12月20日将人民币400万元和1200万元,共计1600万元通过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电汇至美尔雅期货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省直支行金茂分理处,凭证上注明的用途分别是“转证券保证金”和“客户取款”。当日安徽众诚投资有限公司亦向美尔雅期货公司出具了相对应的“存款授权委托书”,证明从五洲证券有限公司转入的1600万元资金系其在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的资金(保证金),要求美尔雅期货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转入其在美尔雅期货公司开立的期货交易帐户。前述1600万元到其帐户后,安徽众诚投资有限公司又出具“划款委托书”要求美尔雅期货公司将其帐户上的款项分别划出,共计6笔,划出1658万元。美尔雅期货公司按该客户的要求进行了办理。五洲证券发现此事后即致函美尔雅期货公司,要求将该1600万元款项予以返还,并就此事专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进行举报;五洲证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关闭并进行行政清算期间,五洲证券行政清算组又函告美尔雅期货公司要求返还上述资金,但均遭拒绝。五洲证券公司清算组于2006年12月29日向美尔雅期货公司发出五清通字(2006)第6号返还财产通知书,美尔雅期货公司于2007年1月4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请求,同时要求美尔雅期货公司承担返还前述1600万元款项及利息之责任。目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了美尔雅期货公司银行存款314.98万元。
本公司将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案件目前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无影响,本公司将在合并报表中全额计提上述款项损失(本公司持有美尔雅期货90%的权益),同时本公司已协助美尔雅期货公司向有关部门申报,力争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本公司将结合该事项的影响在下周三前发布2006年业绩快报。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洛民五破字第6 --- 8号民事裁定书》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