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征[2007]13号),自2007年3月15日起,河南省高速公路对载货类汽车按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本公司经营的高速公路执行上述文件规定,有关事项如下:
一、计重收费标准
改变过去依据车辆核定装载质量和车型分类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模式,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1、基本费率以0.09元/吨公里为基准费率。
2、正常装载情况下的收费标准: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5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至49吨的车辆,15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以上部分按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收;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3、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收费标准
(1)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2)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4)为简化计算手续,方便通行,提高工作效率,通行费收费标准采用5元、10元等整数计收。不足5元或超过5元的部分,在0至2.5元之间的,按0元计收;在2.5元(含2.5元)至5元之间的按5元计收。
4、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二、其他有关事项
1、自2007年3月15日起,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对载货汽车超载运输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216号)停止执行。该文件有关情况见2003年8月29日《中国证券报》、2005年1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公告。
2、对客运车辆仍按现行规定实行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具体见2005年1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
3、干线收费公路(干线公路指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和省道,包括公司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及承包经营的107国道路段)的计重收费待条件具备后另行确定,最迟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次公司对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收取方式,进一步遏制高速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有效保护公司的路桥资产,降低养护成本,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