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聘请兼职合资格会计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4年12月获得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授予一项有条件豁免,豁免本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起计3年内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24条的规定(“首次豁免”)(详情请参见2005年1月18日的公告)。
首次豁免的条件是:(1)总会计师曾祥新先生(「曾先生」)符合上市规则第3.24条出任本公司合资格会计师之所有规定,惟彼未具有香港会计师公会(英文现称为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或获香港会计师公会认可获豁免其会藉考试要求所认可的类似会计师组织之资深会员或会员资格;(2)李志成(「李先生」)协助曾先生履行其监督本公司财务汇报程序及内部监控的职责。
于2005年1月18日,本公司聘请香港会计师公会执业会员李先生协助曾先生履行其监督本公司财务汇报程序及内部监控的职责,但李先生不幸于2006年10月病逝,无法再继续履行辅助曾先生的职责,本公司不再符合联交所豁免之条件。
为此,在本公司的申请下,联交所于2006年12月12日给予豁免至2007年2月28日,以使本公司有时间寻求新的人选(“二次豁免”)。
经过公司的再度努力,于2007年3月1日,聘请合资格的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执业会计师周锦荣先生(「周先生」)作为公司的顾问,以协助曾先生履行其监督本公司财务汇报程序及内部监控的职责。
在上述安排得到实施的前提下,联交所于2007年3月1日已授予本公司一项豁免(“三次豁免”),以豁免本公司于2007年3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4条的规定。该豁免将于(i)2007年12月31日或(ii) 周先生之服务合约终止当日或(iii) 周先生未能再辅助曾先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终止。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公司须立即知会联交所及采取补救措施以符合上市规则第3.24条之规定。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广州,200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