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并于2007年3月1日在前述报纸和网站上刊登了《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公告本公司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3月12日(星期一)14:00点
4.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07年3月8日—2007年3月12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 00
5.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自贡市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楼一楼一号会议室
二、审议事项
审议《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以上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见本通知附件一内容。流通股股东委托董事会投票具体程序见《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投票委托征集函》或本通知第五项内容。本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对所有股东有效。未参与本次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虽参与本次投票表决但投反对票的股东,如相关股东会议决议获得通过,仍须按表决结果执行。
3.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同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采取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权的形式,使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有关征集投票权的具体事宜见2007年2月5日公告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投票委托征集函》。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委托董事会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及委托董事会投票,以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委托董事会投票,以最后一次委托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四、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程序
1.征集对象:
截止2007年3月2日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
2007年3月5日至2007年3月9日(正常工作日每日9:00-17:00)。
3.征集程序:
请详见公司于2007年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投票委托征集函》。
五、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07年3月2日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该等股东均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或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律师。
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须加盖有效印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须加盖有效印章)、证券账户卡;授权代理人持身份证、持股凭证(须加盖有效印章)、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
2007年3月5日至2007年3月9日,每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四川省自贡市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 643001
4.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七、相关股东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四川省自贡市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 643001
联系人: 姚志光
联系电话: 028-87583666,0813-4734600,4735800
传真: 0813-2203200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将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7日
附件一:
网络投票操作程序
在相关股东会议上,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7年3月8日至2007年3月12日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二、具体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沪市挂牌股票代码 沪市挂牌股票简称 表决议案数量 说明
738786 东锅投票 1 A股
2、表决议案
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相关股东会议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本议案,以1.00元的价格予以申报。
公司简称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对应的申报价格
S东锅 1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元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表决意见
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决意见种类 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 1股
反对 2股
弃权 3股
4、买卖方向:均为买入股票。
三、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S东锅”A股的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申报价格 申报股数
738786 买入 1.00元 1股
2、如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方案投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成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申报价格 申报股数
738786 买入 1.00元 2股
四、投票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股东)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2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结束。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范围:
委托人(签名):
2007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有效。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出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2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结束。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范围: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2007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有效。
证券代码:600786 证券简称:S东锅 编号:临2007-012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3月6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7]106号”《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本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特此公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