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我子公司北京太行前景水泥有限公司诉上地兴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水泥货款案。我子公司长期向被告供应水泥,并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拖欠我公司水泥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638234.62元拒不偿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据此,我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判令被告偿还我公司水泥货款11638234.62元。后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该重大事项已于2006年7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里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宝金 会计机构负责人:于宝通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里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宝金 会计机构负责人:于宝通
现金流量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里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宝金 会计机构负责人:于宝通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报告期,邯郸市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尔滨太行兴隆水泥有限公司报表进入合并报表范围。
9.6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目前本公司正在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慎重考虑或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后,本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财务报告时可能对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时所采用相关会计政策或重要认定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差异调节表中列报的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的相应数据之间存在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对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审阅意见
关于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审阅报告
中喜专审字[2007]第01024号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太行水泥公司”)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差异调节表是河北太行水泥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差异调节表出具审阅报告。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 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差异调节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差异调节表相关会计政策和所有重要的认定、了解差异调节表中调节金额的计算过程、阅读差异调节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以及在必要时实施分析程序,审阅工作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差异调节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
此外,我们提醒差异调节表的使用者关注,如后附差异调节表中重要提示所述:差异调节表中所列报的2007 年1 月1 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2007 年度财务报告中所列报的相应数据可能存在差异。
中国注册会计师:高明来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杜丽艳
中国·北京 二○○七年三月六日
股东权益调节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里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宝金 会计机构负责人:于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