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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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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市场价进行拆迁补偿是公平选择
    2007年03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马红漫

      

      对于民众普遍关注的城市拆迁补偿问题,一直主张“以市场为主导”的吴敬琏先生摒弃了惯有的理念。在全国政协经济组的讨论活动中,他发言认为,按市场价格对拆迁户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因为城市化是全民的成果,其利益不应该完全给房主,应建立城市化基金,将这些收益按照一定的规定来分配。

      依照吴先生的观点,在目前按市场价格支付拆迁补偿款的机制下,拆迁户坐享了其他公众对城市的贡献成果,对整个社会而言是不公平的。然而遗憾的是,吴先生看似“周全”的拆迁利益分配理念,不仅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而且会将本就处于社会底层的拆迁户们推向更为弱势的境地当中。

      诚如吴敬琏先生所言,城市化是全民的成果。在城市扩容与改造的过程中,有无数民众为之付出了努力,既有农民工等基层劳动人民的汗水,也有各类企业家的智慧,此外还包括政府政策引导的推动。可以说,但凡在城市里生活和工作着的人们,都为地方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做出了或多或少的贡献。但是,欲对民众“论功行赏”,量化个体贡献,恐怕就勉为其难了。

      众所周知,城市拆迁补偿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在现实操作中,如何对这个界定宽泛的概念进行维系,恐怕是各个国家都要面对的问题。

      在美国,市政拆迁中如何补偿居民的决定经常是由地方议会做出的,这样就极大地减少了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性。同时,联邦法院在美国征收补偿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它们是保证“公正补偿”的最后一道关口。在拆迁过程中,联邦法院秉承“公平市场价值”的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个人有权获得相对于被征收财产而言“完全和严格等同”的补偿,使之“金钱上处于和财产没有被征收时同样的地位”。当然,市场价值本身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不确定性,在操作上存在着种种问题,譬如公正补偿究竟是指财产被征收前的市场价值还是征收后甚至开发后的市场价值等问题也在困扰着实践操作。但是,市场价值标准仍然是衡量“公正补偿”的起点。

      正如美国经验所示,虽然“公平市场价值”的计算本身可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种难以确定的因素。但是,只有以公平的市场价值作为补偿的标准,才能最大程度上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事实上,我国的拆迁补偿工作整体上还远未达到以“市场价值”为准的程度,并由此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最新一期的《瞭望东方周刊》就刊载了一位福建读者的来信,反映某地区政府强行以“一平米两百元”的统一价向当地居民实行拆迁赔偿的事情。政府在拆迁时毫不顾及居民的房屋重建成本,更不具备以“公平市场价值”赔付的理念。作为被动接受拆迁标准的弱势群体,当地居民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因此,在许多地方,居民尚难保证从住房拆迁中获得公正的补偿,试想,这样的拆迁户怎可能有“坐享了其他民众对城市的贡献成果”而窃喜的心境呢?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是拆迁补偿价格的制定者,若无第三方监管,强势政府便有压低拆迁补偿款的冲动。在这种情形下,若建立所谓的“城市化基金”,再赋予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规定”来分配收益的权力,那么拆迁户的利益诉求又将如何保障和实现呢?

      市政拆迁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而且也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才能够避免行政力量干预导致非公平的资源配置,真正实现拆迁行为各相关方的利益一致性。